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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壹個朋友撿到了別人的手機,準備敲詐別人1000元。但是如果壹無所獲,會有什麽樣的法律制裁?

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詐勒索罪

壹.概念

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或者要挾被害人,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犯罪的構成

(壹)客體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又危害他人的人身權或其他權益。這是本罪區別於盜竊、詐騙的顯著特點之壹。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

(B)客觀因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勒索、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的通知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在未來某個時間遭受惡的侵害。對威脅的類型沒有限制,包括對受害者及其親屬的生命、人身自由和名譽的威脅。威脅行為只需要讓他人感到害怕,並不要求實際上讓受害者感到害怕。威脅的內容是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由他人實現並不重要。威脅內容的實現並不要求它是非法的。比如,行為人在知道他人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向司法機關舉報是合法的,但如果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舉報相威脅的方式勒索財物,也屬於敲詐勒索罪。威脅的方式沒有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妳可以用語言和手勢;可以直接或通過第三方通知受害者。威脅的結果是讓被害人感到害怕,然後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大量財產,然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不限於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默許行為人因恐懼而取得財產,也可以基於被害人處分財產的意思由與被害人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交付。行為人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小的,不作為犯罪處罰。

敲詐勒索只有在數額較大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的累犯;敲詐勒索罪的慣犯;不知道他人犯罪事實,借機敲詐勒索;乘人之危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敲詐勒索的;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情節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壹下。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勒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這個目的,或者索要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比如債權人使用威脅性語言償還逾期已久的債務,催促債務人加快還款,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三,識別

(A)犯罪既遂和未遂的界限

行為人以威脅、脅迫的手段非法索取他人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只是使用了威脅或者恐嚇手段,受害人並沒有感到恐懼,所以沒有交出自己的財物;或者被害人有恐懼心理,但沒有交出自己的財物,這屬於敲詐勒索罪。

企圖。

(2)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從字面上看,“威脅”不僅是搶劫的手段之壹,也是敲詐勒索的基本行為。但威脅的具體內涵有所不同:(1)從威脅方式上看,搶劫威脅是直接在受害人面前發出的;勒索威脅可以親自發出,也可以通過信件、電話或第三方傳達。(2)搶劫的威脅從實現威脅時起,表現為不交出財物就當場實現威脅內容的威脅;敲詐勒索的威脅壹般表現為如果不滿足要求,威脅的內容將在未來的某個時間實現。(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的威脅是殺人、傷害等人身傷害的威脅;勒索的威脅更廣泛,包括人身傷害或破壞財產和名譽。(4)搶劫罪從非法取得財物時起,就是以威脅手段當場取得財物;敲詐可以當場獲得,也可以事後獲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案件事實符合上述搶劫威脅特征的,應當以搶劫罪論處。其中壹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3)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實踐中,壹些犯罪分子經常冒充公安人員、海關稽查人員、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稅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向他人勒索錢財,看似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際上構成敲詐勒索罪。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1,不同的行為特征。招搖撞騙罪的特點是欺騙,用假象完全蒙蔽被害人;敲詐勒索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分,但其特點是威脅或要挾。

2.受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是不壹樣的。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被騙後“自願”交出財產或者轉移其他合法權益;敲詐行為引起被害人的精神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自己的財產或轉移其他財產利益。

3.獲取利益的範圍不同。招搖撞騙罪的利益範圍很廣,既包括財產性利益,也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稱號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僅限於財產。

4.侵權的對象不同。招搖撞騙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懲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律和司法解釋

[刑法條款]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2000年5月6日法釋〔2000〕11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對敲詐勒索罪數額的認定規定如下:

壹、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從壹千元至三千元起步;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為1萬元至3萬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研究確定本地區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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