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局:
承諾書、經辦人員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設立申請表(投資者簽字);
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正文和經濟部分,由投資方簽字蓋章)
(1)外國投資者為公司的,需提供開業證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證件(包括投資者股東名冊、董事會名單、董事會授權簽字代表決議)和資信證明(開戶銀行出具)。(2)外國投資者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資信證明(銀行出具)。根據《關於外商投資公司審批登記管理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兩證(1)和(2)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只需提供當地公證機關的公證文件。
房屋及場地租賃協議及產權證復印件。
經營範圍涉及政府其他相關部門許可的,應壹並提交相關許可文件(如衛生、環保等。).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復印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
董事會組成人員名單(包括姓名、職務、任命方、任期、國籍、身份證號及親筆簽名)、投資方分別簽署的董事委任書復印件及全體董事身份證復印件;沒有董事會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公司章程的中文正式文本(由全體投資者簽署);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壹式兩份,報區商務局審批(審批權限: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不含3000萬美元)的非限制類行業)。
收到批復後,到市技術監督局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手續(需提供名稱核準通知書和批復原件),持企業組織機構代碼通知書和批復原件到區商務局辦理批準證書手續。
領取批準證書後,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手續。
註意:
提交復印件和翻譯件的,應當註明復印件和翻譯件的內容與原件壹致,由申請人或者委托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書寫和簽字應使用藍黑色或黑色墨水。
提交的文件、證件為外文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工商局: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包括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中方投資者名錄、外方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經理、監事證明、企業住所證明);
公司章程;
審批機關的批文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1;
所有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應提交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港澳臺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由當地公證機關依法公證(香港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發專用章,大陸公安部門出具的臺胞證也可作為臺灣省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無需公證);外國投資者所在國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或者已與我國終止外交關系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後,提交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文件還應當經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名稱預先核準的投資者名單;
委派書(委托書);
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企業住所證明。
還應提交出資人名單及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和監事名單。
特別提請註意:
註冊過程中建議不要更換委托人。如果委托人發生變化,請重新提交委任書(委托書)。
委托有資質的註冊代理機構代理的,應當提交加蓋代理機構公章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委派書、授權委托書、資格證書、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其他內容
7個項目批準;2 .公司章程復印件;兩份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1公章、財務專用章、報關專用章(必要時)、法人代表私章;雕刻的登記卡;組織機構代碼證和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外匯登記證和外匯業務批文;財務登記證和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如需要);統計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公安局出入境記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