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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貨運企業:註意同時滿足交通和稅務監管要求。

2021、65438+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延長互聯網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有效期的公告》(交規〔2021〕7號), 以及《互聯網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付監管【作為規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簡稱“網絡貨物運輸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規範性文件

無車承運人平臺的稅務風險

網絡貨運企業:註意同時滿足交通和稅務監管要求。

2021、65438+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延長互聯網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有效期的公告》(交規〔2021〕7號), 以及《互聯網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付監管【作為規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簡稱“網絡貨物運輸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規範性文件

無車承運人平臺的稅務風險

網絡貨運企業:註意同時滿足交通和稅務監管要求。

2021、65438+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延長互聯網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有效期的公告》(交規〔2021〕7號), 以及《互聯網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付監管【作為規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簡稱“網絡貨物運輸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規範性文件,暫行辦法自發布以來引起廣泛關註。 近期,筆者在梳理網絡貨運企業涉稅風險時發現,該行業企業存在壹個突出問題,即無法兼顧交通部門和稅務部門的監管要求。

網絡貨運企業的特點

交通運輸部網絡貨運信息交互系統數據顯示,截至2021、12、31,全國共有網絡貨運企業1968家(含分支機構),整合車輛360萬輛,駕駛員390萬人。2021年,運單數量為6912萬件,是2020年的兩倍。與傳統運輸企業相比,在線貨運企業有壹些特殊之處。

網絡貨運企業也被稱為無車承運人。雖然沒有實體運輸車輛,但相關實體仍承擔貨物運輸服務。這類主體是貨主和托運人之間的“橋梁”。物流行業引入“互聯網+”概念後,車貨匹配平臺開始出現,隨後發展為線上貨運企業,將分散的運輸工具(個人貨車)進行大規模整合,有效匹配貨運承運人和貨主之間的供需關系,提高貨運物流的組織效率和規模效應。

具體而言,網絡貨運企業不僅是普通的供需對接互聯網平臺,其主要業務還包括向貨主承諾全流程運輸服務,即“無車運輸”;與壹般物流輔助的貨運場站服務企業不同,在線貨運企業提供集互聯網供需對接、運輸承攬、在線送單、全程跟蹤於壹體的綜合運輸平臺服務。與傳統貨物運輸企業不同的是,在線貨物運輸企業可以承接的運輸服務不受企業擁有的運輸工具和運力的限制,而是取決於在平臺上註冊的車輛可以覆蓋的運輸範圍,這使得在線貨物運輸企業所承包的實際運輸服務具有壹定的隨機性、分散性和靈活性。

行業稅收管理體系逐步完善。

為規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為,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2019年末,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絡貨運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應具備的軟硬件條件、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管要求、稅務處理合規性等。

在實踐中,實際承運人通常是自然人的所有人,因此很難向托運人開具發票。壹般情況下,自然人只能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方便。此外,開具發票的地點不確定,發票交付的成本很高,因此托運人通常很難獲得合規的發票。

為解決上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其中明確表示,納入試點的網絡貨物運輸企業可以為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代為辦理相關涉稅事項。這樣,網絡貨運企業客戶拿不到發票的問題得到了妥善解決。同時,文件還對網絡貨運企業的涉稅管理提出了相應要求。

交通部門有明確的監管要求。

只有當在線貨運企業符合交通部門的監管要求時,才能被認定為在線貨運企業,然後才能適用相關稅收政策。筆者發現,盡管《暫行辦法》已實施兩年多,但壹些在線貨運公司在實踐中未能達到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管要求,主要表現在經營硬件、業務實踐和資質等方面。

從字面上看,在線貨運企業離不開互聯網。《暫行規定》第七條明確,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關於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要求,具備信息交互處理、全程跟蹤記錄等在線服務能力。換句話說,在線貨運企業應擁有互聯網信息服務平臺,該平臺應具有在線預訂、管理、票據交付、跟蹤等功能,以方便供需雙方或各方之間的信息交互。同時,網絡貨運企業需要結合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平臺運輸車輛的GPS硬件進行管理,並通過APP定位功能綁定網絡運輸的實際承運人,實現對平臺訂單的全程跟蹤和記錄。網絡貨運企業離不開實體運輸業務。網絡貨運企業在開展運輸業務前,需要對平臺內實際承運人的資質進行審查,即承運車輛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營運許可,駕駛員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入網車輛資質必須合規,人車壹致。準備合規後,在線貨運企業可按要求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需要註意的是,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應為網絡貨運。

謹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部分企業未達到稅務監管要求,可能面臨稅務風險。通稅函〔2019〕405號文件第壹條規定:網絡貨運企業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對象應當是在網絡貨運企業平臺註冊成為會員,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道路貨物運輸服務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同時,代理人還必須以自己的名義經營,並辦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且未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類型。需要註意的是,使用總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業務,無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值得註意的是,開票對象應為網絡貨運企業實際承攬的貨運服務。同時,網絡貨運企業應與會員簽訂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需要註意的是,該協議有壹個可供參考的範本,該範本由各省稅務局具體制定。網絡貨運企業可關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的具體規定。網絡貨運企業在開具發票時,應使用自有稅控開票軟件按3%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會員車輛類型及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果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需要註意的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欄目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簽約的運輸服務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壹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壹存儲,以備核查。開具發票後,在線貨運企業還需要進行合規申報。通稅函〔2019〕405號文件規定,網絡貨運企業按月代其成員繳納的增值稅,應向網絡貨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並將完稅證明交給成員。值得註意的是,網絡貨運企業需要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繳納稅款的詳細情況。近年來,稅務部門通過精準畫像、全面加強票據信息化管理等方式,全面加強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無合理商業目的編造故事等事項的監管。鑒於此,在線貨運企業應建立有效的內控管理,如定期比對發票開具和稅款扣繳業務的準確性;定期掃描識別平臺註冊主體業務量同比、環比異常情況;定期分析大額結算上下遊主體的數據合理性。

用足夠的信息證明稅務處理合規性。

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行業屬於新興行業,網絡貨運企業具有發展進度快、業務增長快的特點。同時,該行業以網絡平臺為載體,持續運營並記錄交易各方的綜合運營數據,交易數據量大,因此準備交易數據至關重要。隨著“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的不斷推進,稅務機關正在繼續向納稅人返還權利和責任。這就要求線上貨運企業重點做好實際財稅和業務檔案管理,並做好相關賬冊、資質、運營數據、業務和收支憑證的留存備查。

在資質信息方面,網絡貨運企業應在平臺上註冊並核對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信息,並保留有效證件的掃描件,如承運人的營業執照、身份證、駕駛員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等。

在業務合同方面,網絡貨運企業應根據相關政策要求,分別與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本合同自簽署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在業務數據方面,由於網絡貨運企業可以為實際承運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為確保交易的真實性,網絡貨運企業應完整記錄和核對實際承運人和托運人的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服務信息和交易信息,包括訂單日誌、在線交易日誌、付款結算、具有時間和地理信息的實時行駛軌跡數據等。相關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3年。在會計核算和涉稅數據管理方面,網絡貨運企業和實際承運人應準確做好業務核算(並保留相關財務和稅務證據),同時依法履行納稅或扣繳義務。相關稅務數據應至少保存65,438+00年。在發票開具和管理方面,無論是網絡貨運企業還是實際承運人,都需要保留與發票業務相對應的資金支付、發票開具和完稅憑證、真實物流信息證據等必要信息,並確保網絡貨運企業和實際承運人在實際查詢或檢查時能夠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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