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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違法建設處罰辦法

第壹條為保證《Xi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實施,處罰違法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市區、郊區和規劃控制區內違反《Xi城市規劃管理辦法》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第三條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合法、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城建、土地、房產、市容、文物園林、市政、公用、環保、公安、工商、供電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第五條未辦理建設規劃方案審批手續的建設項目,嚴重影響市政基礎設施、教育文化體育設施、文物景觀、園林綠化、公共安全等城市規劃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自行拆除。第六條建設工程未辦理建設規劃方案審批手續,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補辦手續,並按下列規定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處以罰款:

(壹)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3%至10%罰款,用於經營活動的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10%至50%罰款;

(二)新建、擴建道路或鋪設管線、鑿井的,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3%至10%處以罰款;

(三)裝飾裝修臨街建築物的,按違法裝飾、裝修工程總價的3%至10%處以罰款。第七條未辦理建設規劃方案審批手續,在廣場、旅遊景點和臨街主幹道兩側修建雕塑、牌匾、小品建築、圍欄、大門,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可采取改正措施影響城市規劃的,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違法建設工程總價3%至10%的罰款。第八條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方案審批手續,但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責令停止施工,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工程總造價的1%至2%處以罰款。第九條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的性質、面積、結構和造型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建設總造價的3%至10%處以罰款。第十條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未辦理延期開工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建設工程總造價1%以下的罰款。第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條超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臨時建設工程,責令限期拆除,並按臨時建設工程總造價的3%至10%處以罰款。第十三條依照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和實施辦法進行。

對單位罰款壹百萬元以上或者對個人罰款十萬元以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當事人拒不執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強制停止施工決定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封違法施工設備和建築材料,直至違法行為得到糾正。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當事人拒不履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的決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或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違法建設工程的拆除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第十六條。單位翻建、修繕房屋的違法建設工程在200平方米以內,居民、村民翻建、修繕房屋的違法建設工程,由所在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第十七條阻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拖延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行政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第十九條市屬各縣、臨潼區、閻良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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