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依法治國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堅持黨的領導,是保證國家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前進,保證壹切制度、方針、政策符合全體人民意願和利益的根本條件。依法治國可以更好地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社會主義民主是有人類社會以來最高形式的民主。這種優越的民主必須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正如鄧小平同誌所說,民主必須制度化、法律化。在今天的中國,13億人民不可能人人執政,只有通過民主選舉的政治機關,才能代表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為了保證這壹權力的行使符合最廣大人民的利益,根本途徑是制定和實施反映人民利益、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保證這種法律具有極大的權威性,保證人民政權為人民、為公共利益、為最廣大人民謀福利。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機構制定好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就是按照人民的意誌辦事,就是從根本上體現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否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就可能認為可以根據個人的認識、意願、意見和看法隨意處理各種問題,認為自己的權力是無限的,可以不按民主程序辦事,就可能濫用權力,把“公仆”變成“主人”。同時,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公民的各種權利、民主的權力配置、民主的程序和方法等。,如果沒有壹部完整的、良好的、具有巨大權威的法律來充分確認和有效保護,都是根本不可靠的。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教訓充分說明了這壹點。當時人代會十年不開,憲法這個根本法就成了擺設。民主和法制的不完善,最終成為“文革”浩劫的根本原因。正是鑒於這壹教訓,鄧小平同誌高度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在法制健全的條件下,公民的權利受到侵害也能得到有效的救濟。
第二,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計劃經濟的經濟主體屬於政府,計劃成為資源配置的主要形式,容易導致忽視經濟主體的物質利益,不尊重經濟本身的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維持這種經濟關系的主要方式是通過行政手段。因此,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很難依法治國。市場經濟是以交換為基礎的經濟形式。壹切經濟活動和行為主體都要遵循價值規律,壹切生產要素都要作為商品進入市場。通過競爭機制和價格杠桿的作用,實現各主體之間的平等自由交易和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其主要特征是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產權明晰化、運行機制競爭化、市場行為規範化和宏觀調控科學化。這種具有自主、平等、誠信、競爭等屬性的經濟形態,既要靠經濟規律來運行,又要靠法律手段來維護,客觀上必然需要法律的規範、引導、約束、保障和服務。可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第三,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在中外歷史上,從詞源上看,“法”字壹出現就有正義、公平的含義。在中國古代,“法”字象征著判斷是非和正義的獨角獸。在古代西方國家,法律被視為正義女神,壹手拿著劍,壹手拿著天平。法律是壹種特殊的行為規則,可以調整和規範人們的行為。法律文明屬於制度文明的範疇,是現代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現代社會壹定是法制完備的社會。依法治國體現了現代化的內在要求。世界現代化發展的經驗表明,現代化應該是高度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完美統壹。沒有法制的現代化,是不完整的、片面的、不可靠的現代化,經濟發展也必然難以達到現代化所要求的相應水平,整個社會的現代化也不可能真正實現。壹部由低級狀態向高級狀態演變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史,是整個人類文明由低級狀態向高級狀態發展的歷史縮影。在現在的條件下,家長制,集中代表制,特權,權力淩駕於法律之上,政府權力不受法律約束,公民權利得不到保障,當然是不文明的。
第四,依法治國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律集中了大多數人的智慧,反映了事物的發展規律。法律具有穩定性和連續性的特點,不會因為領導人觀點和註意力的改變而隨意改變,也不會因為政府的更叠而改變。所以,只有依法治國,才能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這個道理已經被無數的歷史事實所證明。在我們黨和國家的歷史上,對於這個問題有壹個過程。半個多世紀前,毛澤東同誌指出:“只有讓人民站起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放松。只有人人有責,人才能不死。”十年“文革”悲劇的發生,就是因為民主法制的不健全。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後,我們黨總結了國內外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為了確保國家的長治久安,黨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這是我們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實現民族偉大復興的基本國策和根本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