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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和過錯責任

法律主觀性:

壹、推定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定義

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定義如下:

1.過錯責任推定的定義是行為人被推定有過錯,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適用過錯責任推定的情況下,行為人必須承擔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2.無過錯責任的定義,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不是侵權的構成要件的歸責原則,即無論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無過錯責任的法律特征

1.無過失責任適用於損害後果不可歸因於雙方的情況。在無過錯責任中,任何壹方都沒有故意或過失。

2.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並列的壹種責任形式。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對等。從法律制度的發展來看,這種責任也可以稱為過錯責任的補充,是否承擔責任由法律專門規定。

3.無過錯責任的目的在於合理賠償損失。

4.無過失責任限制了壹般免責的適用。在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責事由,免除其對損害後果的責任。例如,不可抗力是過錯責任的壹般免責,但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內的法定免責的適用受到限制。

5.因果關系是確定責任的重要因素。

第三,無過錯責任的弊端

雖然無過錯責任的出現在壹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的需求,增強了對被害人的法律保護,但在審判實踐中,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並存,其缺點和缺陷日益暴露在人們面前。無過錯責任有很大的缺陷。找法網提醒,無過錯責任缺乏必要的靈活性。所謂靈活,就是可擴展性、可解釋性、靈活性。

法律客觀性:

1.過錯責任推定是過錯責任嗎?不,過錯責任推定和過錯責任是有區別的。由於過錯推定產生於保護受害人利益的考慮,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對加害人的嚴格責任,所以過錯責任推定的主要目的是為受害人提供救濟。過錯推定的發展使得過錯責任的功能從教育和預防的作用向賠償的作用傾斜。但借用推定的責任仍以過錯為基礎,故仍保留過錯責任的教育和預防功能。《侵權責任法全司法解釋》第51條:受害人的過錯作為免責事由。在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者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過失是損害發生的全部原因,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可以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二、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的區別-1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民事責任的充要條件;但是,過錯責任推定仍然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或標準,因此仍然屬於過錯責任的範疇,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壹種特殊形式。(2)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理念不在於對“反社會”行為的制裁,而在於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損害分配的社會化是在保險制度和損失分擔制度的基礎上實現的,所以無過錯責任不具有懲罰違法行為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已經失去了法律責任的固有意義;但過錯責任推定的立法理念仍在於對加害行為進行批判,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的最終要件,民事責任仍由行為人承擔,而非通過保險制度分擔損失,因此過錯責任推定維護了民事責任教育和預防的作用。(3)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不能辯稱自己沒有過錯。因為無過錯責任不是絕對責任,行為人還可以基於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主張抗辯。從大多數國家的立法規定來看,壹般只承認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重大過失為其合法的抗辯理由,而不承認受害人的壹般過失和意外事故為其抗辯理由。對於過錯責任的推定,由於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只要加害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對加害人的抗辯也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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