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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施工資質承包工程法院怎麽判

施工不合格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建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承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壹步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工程無效合同有哪些?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什麽是“資格”?簡單的理解,也就是說壹個建築企業在某個建築領域的水平和可以承包的工程範圍。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了《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其中將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每個序列又分為資質等級。“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是指未取得任何序列中的任何等級,“超越資質等級”是指資質等級高的工程由資質等級低的承包,如二級專業承包人與壹級專業承包人承包工程,超越資質等級。

二、實際施工中無資質借用有資質施工企業的名義。

其實在這種情況下,是最典型的“依附”行為。2010杭州中院給出了這種行為的具體清單,包括:(1)不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者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二)資質低的施工企業以資質高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三)不具備總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以具有總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此外,還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關註:

壹是是否存在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情況;

二是是否有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驗證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是否為本單位員工。

當然,在實踐中,法院確定歸屬並不容易。壹方面,施工單位害怕行政處罰,不願意主動。另壹方面,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也擔心這會成為自己的失職。

三、建設工程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

對此,首先要明確招標的範圍。這就需要我們重點學習《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這些都是詳細的。參考律師的觀點,在實踐中,有兩種典型但往往被忽視的情況。第壹,合同無效是因為直接承包了總承包合同以外的工程;二是總包範圍收回,直接承包出去。此外,還要註意無效投標的情況。詳見第50、52、53、54、55條。《招標投標法》第57條。

第四,非法轉包

確定分包的違法性,可以參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壹是總承包商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二是建築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未經建設單位同意,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築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三是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第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動詞 (verb的縮寫)非法分包

非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轉讓給其他單位。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承包人必須先承接工程,這是前提;

第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第三,轉讓給他人,包括全部,或者肢解後再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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