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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對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的影響及其原因

論無罪推定原則對世界刑事訴訟的影響及其原因“無罪推定”作為壹項公認的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在法治現代化進程中越來越受到重視和適用。中國是壹個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其發展經驗不同於其他國家。因此,西方盛行的無罪推定原則既不是全盤否定,也不是盲目接受,而是批判地吸收了它的壹些基本精神。從65438到0996,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進行了重要修改。新刑訴法廢除了羈押審查等不利於保障人權的措施,吸收了無罪推定等先進理念,確立了疑罪從無的處理原則。因此,它結束了刑事司法活動中漫長的有罪推定歷史,在我國刑事司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我國雖然尚未確立完整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但在新刑事訴訟法中確立了由其衍生的兩大程序規則,體現了我國現代法治的進步。

關鍵詞: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無刑事證據排除非法證據,誰主張誰舉證。

壹.概述

無罪推定意味著任何人在被證明有罪之前都應被視為無罪。因此,無罪推定強調被告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在審判中不能證明他有罪,就應該假定他無罪。應該說,這壹原則對保護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地位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從歷史上看,無罪推定作為封建社會有罪推定和刑訊逼供的對立產物,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在否定中世紀糾問式訴訟制度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壹項法律原則,現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認可的刑法和刑事訴訟原則。在大陸法系中,無罪推定原則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論犯罪與刑罰》壹書中提出的,並在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中首次成為法律原則,被載入《人權宣言》。這壹原則在較早的普通法和英國普通法的訴訟理論中也有所體現,後來被美國憲法及其訴訟實踐所采納,並體現在普通法刑事訴訟的各個方面。《世界人權公約》和《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采納了這項原則。因此,無罪推定已經成為壹項重要的國際司法準則。

我國1996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大多數學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由此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核心,但我國尚未確立完整的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原則。因為無罪推定原則還包括沈默權等壹系列不可或缺的具體制度,而這些正是我們所缺乏的,同時鑒於我國國情和建立現代法制的時間尚短,民眾和司法人員的現代法治觀念還不成熟,對無罪推定的認識還遠未達到應有的水平。因此,不能說中國已經完全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但目前,無罪推定原則作為壹項基本的人權保障理念和司法理念,越來越受到重視。

二、無罪推定在中國刑事訴訟中的體現

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精神是,任何人在被法院最終定罪之前,都應被推定無罪。無罪推定的價值選擇不是發現犯罪事實,而是保護被告人免受莫須有的刑事調查。它要求在刑事訴訟中將被告人作為訴訟主體,在訴訟中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它在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應用體現在刑事證據制度中。目前,由這壹原則衍生出的兩條與刑事證據相關的規則將對從根本上確立無罪推定的原則和理念產生深遠的影響:

(壹)確立“不容置疑”的規則。

所謂“疑罪從無”,是指缺乏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即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困境。在我國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之前,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疑罪從無”的現象,即對有因無據的疑難案件,先掛後拖,已抓獲的犯罪嫌疑人長期羈押不釋放,影響十分惡劣。刑訴法修改後,正式確立了疑罪從無的規則。新《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第壹百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這些規定是我國確立無疑義規則的重要標誌。它們不僅是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派生規則,也是證據可采性規則的重要規則。該規則強調證明有罪的責任應由檢察機關承擔,檢察機關必須收集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根據收集的證據不能證明犯罪或者對定罪有異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說明和處理。當罪行或輕罪的嚴重程度不能確定時,應界定為輕罪,不能確定有罪或無罪。

(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這壹原則是關於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通俗說法。在刑事訴訟中,只有檢察機關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檢察機關必須用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其對被告人的指控,被告人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無罪。該原則的核心思想是,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必須超過合理懷疑,檢察機關不能通過法律上的犯罪推定降低證據標準。

在我國,雖然新刑訴法尚未確立完整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但由無罪推定原則衍生出的上述兩條規則已經確立。但在實踐中,由於實施時間短,以及我國司法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等問題,違背上述兩條規則的觀念和行為仍然十分普遍,其中刑訊逼供在我國的泛濫和屢禁不止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因此,只有法律原則的確立,而沒有相關的配套制度措施來保障。該原則的實施可能只是壹句空話,人們期待該原則能夠徹底解決嚴重侵犯人權的問題,有效打擊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只會是壹種美好的願望。

第三,“無罪推定”對司法機關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任何人在通過法定司法程序最終被確認有罪之前,在法律上被視為無罪的人。其基本含義有以下兩個方面:

(1)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提供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檢察機關或者檢察人員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責任協助檢察機關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有權對檢察機關的指控保持沈默,有權拒絕回答偵查、檢察和司法人員的提問。在判定被告有罪之前,控方必須履行舉證責任,達到真實、充分或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不能證明有罪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即“不容置疑”。最終認定被告有罪的權力完全屬於壹個獨立和公正的司法機關,即法院。法院必須經過合法公正的審判程序才能做出有罪判決。在這壹程序中,受刑事調查的人應享有針對國家起訴權的必要程序保障。例如,被告知犯罪的權利、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與控方證人對質的權利、傳喚對妳有利的證人的權利等等。

(2)如何對待壹個法律上無罪的人,在他被定罪之前。在法庭最終定罪之前法律上無罪的任何人。因此,政府懷疑壹個人犯罪或者決定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必須有合理的依據,不得任意決定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因為現行犯被逮捕的,在依法定罪之前,也不應當以罪犯對待,特別是在不能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嚴的情況下。壹切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損害財產權益的強制措施,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把可能造成的損害降到最低程度。

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關鍵是更新司法觀念。但由於我國長期以來對該原則持批判態度,並受其影響,長期以來,我國司法人員大多習慣於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習慣於帶著有色眼鏡看待被告人,即所謂的“進門三分罪”。出於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職業責任感,在嚴厲打擊犯罪的理念指導下,司法人員對壹些本應判決不起訴或無罪的證據不足的案件,不敢下決心,唯恐放縱犯罪,使得法律正式確認的疑罪從無,不規範進行。這就要求我們的司法人員改變過時的觀念,加強對無罪推定原則的學習和理解,把疑罪從法律條文不規範的層面上升到法律意識的層面,不斷更新司法理念,增強現代法治意識,樹立人權保障理念,真正體現法律的人道主義精神。

四、在刑事訴訟中,要認真貫徹並不斷完善無罪推定原則。

嚴格的訴訟程序和在刑事訴訟中切實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保證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兩條派生規則得到真正落實。

(壹)切實落實證據不足對涉嫌犯罪從無規定的無罪處理。

“犯罪不容置疑”是從無罪推定原則中衍生出來的壹條規則。如果說在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罪之前,將被告人視為無罪人是無罪推定的程序性體現,那麽,面對證據不足的疑案,檢察機關基於這壹規則對被告人作出有利處理,則是壹種實踐性的運用。疑罪從無是現代文明國家刑事立法和司法普遍認可的,是現代刑事司法文明進步的標誌之壹。1996年,我國修改刑事訴訟法時,順應了這壹趨勢,正式肯定了這壹規則。它使困擾司法機關已久的疑案處理有了明確的法律標準和依據,避免了從輕、從寬、從輕甚至存疑判決的尷尬,是歷史性的進步。

面對存疑案件,是選擇錯判還是錯判釋放,關系到司法公正的價值取向。現代司法公正主要追求個案公正,即個案公正,司法活動要圍繞個案進行。雖然我們的錯案率對司法機關來說可能只有千分之幾,但對受委屈的當事人來說就是100%。如果按照疑罪從無的規則,必然會縱容壹些真正的罪犯,但如果把所有的疑罪從無都當成有罪,就會冤枉很多無辜的人。權衡利弊,只能采取“寧可放縱壹些真正的罪犯,也決不能冤枉壹個好人”的原則。這是現代司法理念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們真正實現司法公正不得不付出的代價。

2)應當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脅迫的情況下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的權利。

指控機關負責證明被告人有罪,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這是無罪推定原則下的壹項重要訴訟準則。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將“誰主張有罪,誰承擔舉證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視為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內容。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實回答偵查人員提問的義務,間接違反了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相承擔了自證其罪的義務,這顯然是有罪推定的產物,也是刑訊逼供問題持續存在的制度支撐。同時,面對檢察機關的訊問和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基本的辯護權。他可以為輕微犯罪或者無罪的人辯護,他可以為自己辯護,也可以委托辯護。但需要明確的是,既然行使辯護權是壹種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可以放棄的,那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時,既可以積極辯護,也可以保持沈默,而目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回答的規定實際上是變相剝奪了他們的辯護權。

然而,在實踐中,我們不應該機械地理解這壹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保持沈默。同時,告知其放棄沈默權、坦白從寬處罰的權利和制度保障,積極鼓勵其運用這壹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實以真實意誌放棄沈默權,如實向司法機關陳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作為訴訟證據采納;相反,如果不是自願,而是通過利誘、欺騙、脅迫等手段被迫放棄沈默權。,不能作為訴訟證據,而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同時,相關司法執法人員將因非法取證受到處罰。這就使得無脅迫自證其罪原則得以貫徹,有效遏制了刑訊逼供的發生。為了保證口供的自願性,必須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後,立即決定是否需要聘請律師介入,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這壹權利能夠真正得到落實。壹旦賦予律師在訊問時在場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告知相關權利,是否自願放棄沈默權、供述權,偵查人員是否使用刑訊逼供等強制手段獲取口供,這些問題都可以公開,律師在場時可以有效監督和確認。同時,律師的存在可以大大減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壓力,避免因違背自己意願的供述而導致的虛假供述。在這種情況下,獲得的口供不僅可以有效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防止其口供在審判階段被重復,還可以增強其作為訴訟證據的效力,提高其證明力。

(3)盡快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所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壹般是指有權調查證據的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取得的證據,不予采信,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雖然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盡相同,但都規定了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比如美國證據法中的“毒樹之果”理論,要求不僅不能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口頭證據,而且根據這種證據所獲得的線索進壹步獲得的證據也作為“毒樹之果”予以排除,體現了美國對執法人員取證權的嚴格限制和對人權保護的重視。然而,在犯罪浪潮的沖擊下,實踐中很難完全消除“毒樹之果”。結合我國法治水平,在目前我國偵查手段相對落後的條件下,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擴大到排除壹切“毒果”,可能會影響案件真相的揭露和辦案效率,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符合國情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思想是限制政府使用強制手段威脅個人自由、財產等基本權益,保護個人相對於強大政府的獨立自主的主體地位。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受益者雖然主要是已經進入刑事程序並正在接受偵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也要求防止政府任意決定啟動刑事偵查和采取程序外措施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權。因此,這壹原則的確立不僅促進了整個刑事訴訟的法治化和民主化,而且對於提高公民在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保護個人免受政治權力的幹涉也具有重大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說,無罪推定不僅是壹項基本的程序原則,也是壹項關系到每個公民切身利益的政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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