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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律師什麽是政府信息公開?

從法律上講,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國家行政職權過程中,根據申請,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個人或者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制度。

壹般來說,政府信息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政務公開,二是信息公開。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的行政事務公開,強調行政機關應當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於行政制度層面的公開;信息公開是指政府應當公開與行政相對人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信息,這些信息可能與行政事務有關,也可能只是政府部門保存的其他行政相對人的信息。

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公民在行政機關內部獲取信息壹樣困難。而且因為政府不用公開自己的行為,對自己的要求也沒那麽嚴格。不規範、不合法的行政管理隨處可見。《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法治史上的裏程碑,對於保障公民對行政權力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條例在壹定程度上改善了政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在政府與公民對抗相對激烈的征地拆遷領域,政府信息公開是被拆遷人手中的重要武器。拆遷律師深有體會,在征地拆遷案件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非常復雜,幾乎占到業務量的三分之壹。很多情況下,政府信息公開屬於前期工作,拆遷律師會根據信息公開申請的結果安排後續工作。

拆遷律師之所以對政府信息公開如此青睞,是因為這對抓住政府的軟肋非常有用。壹般我們會按照這個邏輯來申請信息公開。第壹,收集能證明拆遷項目違法的資料。征收和拆遷總是因建設項目的啟動而啟動(因G20等國際會議而拆遷的除外)。那麽,我們可以從建設項目的合法性申請信息公開。比如可以申請項目的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等文件資料。如果壹個建設項目缺乏必要的批準文件,那麽這個項目就是非法的。如果能證明建設項目違法,拆遷方在談判中就會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如果政府履行了合法完備的審批手續,就要進行第二步計劃,即證明政府的征收拆遷補償不達標。對於具體的征收拆遷項目,政府會發布補償公告或通知。通過信息公開申請獲得這個賠償依據後,對照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看是否有不規範的地方。如果有,就是拆遷律師攻擊的突破口。

上面的討論看似輕松愉快,但事實遠非如此。根據法律規定,政府必須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回復,但政府回復的內容並不總是符合拆遷律師的意願,讓他們可以輕松處理。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除了依照法律程序對相關政府信息作出回應外,壹般來說,政府會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相對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如下回應:該信息不存在。即政府沒有申請人需要的信息;本申請屬於咨詢,不予回答。並非所有的信息公開申請都符合法律要求。有些申請本質上是咨詢,政府可以給予答復,也可以不予理睬,因為政府信息公開部門沒有責任回答咨詢。申請信息公開不屬於本部門公開職責範圍,建議向某政府部門重新申請,壹般會附上該部門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因為相對於行政系統內部,有時行政相對人並不完全了解政府行政權力的具體劃分,政府不應該忽視這部分的適用,而應該幫助公民指出壹個方向;最後,還有政府拒絕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情況。也就是說,政府信息是存在的,公民的申請完全符合法律的形式規定,但結果是公民無法獲得其申請的政府信息。即便如此,也可能是符合法律的。

《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也就是說,如果發生上述情況,政府可以不公開政府信息。那麽問題來了。以上列舉的情況都很好證明。只是這兩個條款有時候需要政府來判斷和選擇。另壹方面,容易被政府濫用。政府可以利用這壹條款將它“不願意”披露的信息定性為“不能”披露。市民此時該如何應對?

首先,應當明確政府對其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是否需要有關國家機關批準,法院會進行實質審查,以確定政府的理由是否成立。此外,法律還限制了政府基於上述原因不告知的權力。同樣在第十四條第三款,“但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可以公開。”這也是法院在審查政府不告知的合法性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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