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吳的“葫蘆娃”造型著作權案

吳的“葫蘆娃”造型著作權案

訴訟請求:

1.判決確認《葫蘆兄弟》動畫電影及其續集《葫蘆小金剛》(即《葫蘆兄弟》、《金剛葫蘆娃》)中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原告胡錦清、吳所有;

2.被告被判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剪紙動畫電影制作人首先需要剪紙動畫電影導演親自用墨水筆畫出故事情節和標明拍攝方法的分鏡頭劇本,也就是漫畫形式的電影動畫劇本。然後攝制組的其他人根據分鏡頭劇本對確定的角色的動作和背景進行塗色,最後攝制組的其他人將剪紙藝術作品全部拍攝下來,制作成壹部動畫電影。因此,剪紙動畫電影導演壹般成為剪紙動畫電影中角色藝術造型的原創者。

為了打破以往剪紙漫畫是短片的慣例,原告胡金清作為剪紙導演,在1984提出了制作剪紙漫畫《葫蘆兄弟》系列的想法。1984號,胡金清手繪“葫蘆娃”角色形象藝術作品原件,原告吳編排形象,兩原告* *成為該形象的原創作者。這個形象的相同特征是:方臉,粗短的眉毛,明亮的大眼睛,敦實的身材,頭頂葫蘆冠,脖子上有葫蘆葉領,背心短褲,腰間有葫蘆葉的短裙。“葫蘆娃”角色形象造型的原創藝術作品,最初直接表現在13的剪紙動畫電影《葫蘆娃兄弟》的分鏡頭版本中,由原告胡金清於1984至1986完成。

剪紙動畫電影《葫蘆兄弟***13集》,每集時長約十分鐘,由被告於1986至1987根據上述原告相應的分鏡頭版本制作,並於此後上映。影片中,葫蘆娃七兄弟的藝術造型均采用了原告獨創的“葫蘆娃”形象。七個葫蘆兄弟的區別只是衣服的顏色,劃分為紅、橙、黃、綠、青、藍、紫。因為剪紙動畫電影《葫蘆兄弟》的對話內容和主題曲將七個葫蘆兄弟統稱為“葫蘆娃”,所以“葫蘆娃”成為了葫蘆兄弟的名字,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

因《葫蘆兄弟》剪紙動畫電影13集大獲成功,被告決定拍攝續集《葫蘆小金剛》,仍以原告胡錦清、吳為角色設計,總導演胡錦清在1988獨立完成《葫蘆小金剛》六集,其中包含“小金剛”或“金剛葫蘆娃”的角色藝術。被告根據葫蘆娃小金剛的分鏡頭水墨手稿及其造型,制作了6集每集不到20分鐘的剪紙動畫電影《葫蘆娃小金剛》,並於此後公映。

同樣,原告胡錦清、原告吳還創作了剪紙動畫電影《葫蘆兄弟》中的采藥爺爺、穿山甲、蛇精、蠍子精(蛇精老公)、蟾蜍精、蝙蝠精、蜥蜴精、蜈蚣精,剪紙動畫電影《葫蘆小金剛》中的青蛇精(蛇精姐姐)、鱷魚精(青蛇精老公)、蝴蝶精(好妖)。這些重要人物的形象造型都是原創藝術作品,已經通過相應分鏡頭的水墨稿得到了證實。

需要指出的是,分鏡頭平臺是所有動畫人物造型的原創美術作品,已經成為獨立於電影作品的美術作品,可以由作者單獨享有著作權;動畫電影是描繪人物故事的電影作品,是動畫人物造型藝術的衍生作品,是制片人即被告獨自享有電影著作權的電影作品,不能等同於依法可以從電影中分離出來的人物造型藝術。

對於原告而言,作為“葫蘆娃”等角色造型師,被告在《葫蘆娃兄弟》及其續集《葫蘆娃小金剛》中的每壹部剪紙動畫電影的結尾,都特意印上了“金清武楚雲造型設計”的標簽以示承認。原告胡錦清先生至今持有並保存有其本人原創的《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手繪動畫分鏡頭,厚達數百頁,造型畫面數千幅,即各類角色造型藝術作品,是原告成為《葫蘆小金剛》動畫片中葫蘆兄弟等角色造型著作權人的直接、原始證據。此外,胡錦卿還以“莫都”為筆名,成為兩部剪紙動畫電影的編劇,被告在剪紙動畫電影每集結尾的“編劇”壹欄印上標記以示承認。

需要指出的是,在創作葫蘆兄弟和葫蘆金剛的動畫人物造型藝術作品時,原告和被告不僅沒有對動畫人物造型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約定和制度,事實上被告承認了原告利用葫蘆兄弟和葫蘆金剛的動畫人物造型藝術作品進行再創作和出版漫畫的權利。這不僅有原告於2010年3月3日向被告葫蘆兄弟創作時的廠長兼法定代表人閆定先先生、被告葫蘆兄弟創作時的創作辦公室主任蔣又壹先生所作的調查筆錄予以證實;並且在出版卡通漫畫《葫蘆兄弟》《葫蘆金剛》等方面獲得了影視藝術作品版權領域的權威中國電影出版社的認可。中國電影出版社壹直將胡錦清先生、吳先生視為“葫蘆娃”角色藝術作品的造型著作權人:原告胡錦清、吳,以及案外人,葫蘆娃兄弟及其續集《小金剛葫蘆娃》的編劇之壹姚仲禮,至今壹直將他們的葫蘆娃兄弟、小金剛葫蘆娃彩色連環畫以“猴王系列”的形式提交中國電影出版社公開出版。其中《葫蘆兄弟》為胡錦卿、姚中立所作,胡錦卿、吳所作,卞惠祖所作。簡而言之,上面刊登的漫畫中的人物都是由胡錦卿和姚中立創作的,畫中包括角色藝術造型都是由胡錦卿和吳雲創作的。同樣,被告制作的藝術電影《兩代情的故事》中的“兩代情”的著作權歸曲房建所有。

此外,相關法院對“葫蘆娃”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也有明確有效的判決:首先由靜安區人民法院字(1992)第23號民事判決書及其對應的中字(1993)第1869號民事判決書明確認定。葫蘆娃動畫片《胡錦卿》,當時由於對包括《葫蘆娃》在內的各種角色的著作權沒有合同約定和制度,上海動畫電影制片廠最終明確向法院提出不介入葫蘆娃著作權糾紛,即不與本案當事人胡錦卿先生和吳先生競爭,為此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1992)井發民字第23號民事判決,並專門向被告發出相關司法建議書,建議被告“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今後在創作漫畫過程中,除漫畫的劇本、人物造型、分鏡頭版本、改編外 在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07)第190號民事判決書及其對應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8)第42號民事判決書中,再次認定胡金清先生、吳先生享有彩色卡通漫畫《葫蘆兄弟》、《金剛葫蘆娃》。

目前,被告作為《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的制作方,試圖混淆動畫電影中可分離美術作品著作權與動畫電影作品著作權的區別。未經原告同意,使用葫蘆娃及各類妖精角色造型藝術作品與他人合作進行版權開發相關遊戲,並以維權名義主張葫蘆娃角色造型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引起社會轟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第三條並列“文字作品”、“藝術作品”、“電影作品”;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屬於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第15條第2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於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第十七條規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為了防止被告的行為誤導公眾,維護原告的權益,原告根據上述法律依據,基於便於審理,變更了原訴狀。現特請求妳院依法公開審理,並按請求作出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 上一篇:天津主要體育館收費:天津體育館開放時間及優惠政策
  • 下一篇:有壹本小說講的是壹座空城。少數現代人進去了就出不來了。我看的第壹本是在新華書店買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