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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周年晚會安全出行規定?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局長辦公會議11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2月16日起施行。

導演李金早

2065438+2006年9月27日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二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應對旅遊突發事件,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旅遊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責任的景區、酒店等單位。

第三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突發事件進行指導、防範、監督、培訓、統計分析和處理。

第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註重安全風險預警提示,妥善應對旅遊突發事件。

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預防和處理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五條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報告旅遊突發事件的義務。

第二章運營安全

第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壹)服務場所、服務項目、設施設備符合相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救護人員、設施和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四)確保資金投入安全。

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可能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以及采取的安全防範措施,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可以采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等措施。

從事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措施,知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

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專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遊活動有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旅遊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規定使用旅遊設施和接受服務,要求旅遊者配合旅遊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壹條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應當合理安排旅遊行程,並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演出助理員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或者更換。

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的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給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藥物、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搶救受傷遊客,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應急措施,參與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善後工作。

境外發生旅遊突發事件,旅行社及其領隊應在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政府機構的指導下,全力應對突發事件。

第十五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遇有緊急或者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如在境外發生旅遊突發事件,旅遊團隊領隊應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政府機構、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後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風險提示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預警制度(以下簡稱風險)。

根據可能對旅遊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趨勢,風險預警等級分為壹級(特別嚴重)、二級(嚴重)、三級(較重)、四級(壹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風險預警等級的劃分標準由國家旅遊局會同外事、衛生、公安、國土、交通、氣象、地震、海洋等有關部門制定或確定。

第十七條風險預警信息應當包括風險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的區域、起始時間、註意事項、擬采取的措施、發布機關等內容。

壹級、二級風險結束時間可以與風險預警信息內容同時發布的,應當同時發布;不能同時釋放的,待風險消失後通過原渠道釋放。

三級、四級風險提示可能不公布風險結束時間,風險消失後自然結束。

第十八條風險提示發布後,旅行社應當根據風險等級采取以下措施:

(壹)四級風險,加強對遊客的提示。

(2)三級風險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第二次出險,停團或帶團至風險區域;如果已經在危險區域,調整或停止行程。

(四)發生ⅰ級風險時,停止組織旅遊或前往風險區域,組織已在風險區域的遊客撤離。

其他旅遊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預警級別,加強對旅遊者的風險提示,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妥善安排旅遊者,並根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要求,暫停或者關閉易受風險影響的旅遊項目或者場所。

第十九條風險預警發布後,旅遊者應當關註相關風險,加強人身安全防範,配合國家為應對風險而采取的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第二十條國家旅遊局負責發布覆蓋全國或跨省行政區的境外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和風險區域的風險提示。壹級風險預警由國務院批準;發布境外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風險提示,需經外交部門同意。

地方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轉發上級旅遊主管部門發布的風險提示,並負責發布前款規定以外涉及本轄區的風險提示。

第二十壹條風險預警信息應當通過官方網站、手機短信和公眾易於獲取的媒體渠道發布。壹級和二級風險預警應同時通報相關媒體。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以下旅遊安全日常管理:

(壹)督促旅遊經營者執行有關安全和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指導其執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提高安全管理和應急能力;

(二)指導旅遊經營者組織從業人員的安全和應急管理培訓,通過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組織旅遊安全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三)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事故;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旅遊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星級酒店和A級景區旅遊安全和應急管理的指導。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和修訂本地區或者本部門的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上壹級旅遊主管部門備案,必要時組織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引導景區依法滿足安全開放條件,核定或者配合相關景區主管部門核定景區最大承載量,引導景區通過門票預約等方式控制景區流量;當遊客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配合當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啟動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措施:

(壹)組織或者配合有關部門對遊客進行救援和善後處理,防止發生次生和衍生事件;

(二)協調醫療、救援、保險機構為遊客提供救助和善後處理;

(三)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統壹、準確、及時發布有關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並公布電話號碼。

第二十六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參與旅遊突發事件的調查,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事件應當承擔責任的旅遊經營者及其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突發事件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旅遊主管部門接到旅遊經營者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報告後,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報告。壹般旅遊突發事件向設區的市級旅遊主管部門報告;重大旅遊突發事件逐級上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重大和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逐級上報國家旅遊局。向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報告旅遊突發事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信息來源;

(二)簡要歷史、傷亡人數、影響範圍;

(三)事件涉及的旅遊經營者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名稱;

(四)事件發生的原因和發展趨勢的初步判斷;

(五)應急措施和處置情況;

(六)需要支持和幫助的事項;

(七)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電話。

前款所列內容暫時不能確定的,應當先報告已知情況;報告後如有新情況,應及時補報和更新報告。

第二十九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突發事件信息通報制度。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旅遊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突發事件發生地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經過和原因,總結應急處置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並在30日內按照下列程序提交總結報告:

(壹)壹般旅遊突發事件向設區的市級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二)重大旅遊突發事件逐級上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

(三)重大和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逐級上報國家旅遊局。

旅遊團隊在境外遇到突發事件的,應當向旅遊團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提交總結報告。

第三十壹條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本地區發生的重大旅遊突發事件報國家旅遊局備案,內容應當包括時間、地點、原因、事件類型和傷亡人數。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突發事件的發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於每年1年底前將上壹年度的相關信息逐級上報國家旅遊局。

第五章處罰

第三十三條旅遊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旅遊專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突發事件應對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未制止表演助理員違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未更換表演助理員的,由旅遊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給旅遊者,或者未將相關信息告知旅遊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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