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工人有權加入工會。工會應當幫助、引導和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
工會組織和工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三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
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廠務公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通過勞動法律監督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等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工會應當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第四條工會應當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開展技術創新、技術競賽、技術協作和合理化建議活動,建設壹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工會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單位依法生產、經營、管理和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會組織依法獨立開展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與同級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調制度,協商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改革與重組、就業、工資、物價、安全生產、社會保障等重大政策措施時,或者設立涉及上述事項的社會監督機構,應當吸引同級工會參與並聽取其意見。第六條市總工會指導、督促全市工會組織實施本條例。
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工商、稅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工會實施本條例。第二章工會組織第七條市、區設立地方總工會。
街道、鄉鎮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
社區內企業較多,企業基層工會可根據需要建立基層工會聯合會。
實行產業(行業)管理的單位應當建立產業(行業)工會。市級產業(行業)工會接受市總工會的領導,其他產業(行業)工會實行屬地管理。
職工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單位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職工人數不足25人的,應當建立工會聯合會或者聯合工會。第八條建立工會組織,應當報上壹級工會批準。
具有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組織,應當經市總工會核準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單位應當自開業、成立或者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建立或者重新建立工會組織。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單位應當支持職工組建工會。自開業或者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建立或者重新建立工會組織的,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產業)工會可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其收取工會預備費。工會成立後,籌備經費全額返還本單位工會。第十條上級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單位及其職工組建工會。
市、區總工會可以委派工會組織者到基層單位或者行業(行業)協助基層單位或者行業(行業)建立工會。第十壹條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級工會的經費收支,依法監督下級工會。
各級工會成立了女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十人的,應當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和女職工委員會應當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第十二條本市各級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及其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市、區總工會和產業(產業)工會每屆任期五年。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五年。任期屆滿不改的,上級工會應當督促其限期改。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基層工會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工會主席、副主席出缺時,應當及時進行補選,缺額期限壹般不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