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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工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實施,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單位中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移民工人有權加入工會。工會應當幫助、引導和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

工會組織和工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三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

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廠務公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通過勞動法律監督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等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工會應當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第四條工會應當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開展技術創新、技術競賽、技術協作和合理化建議活動,建設壹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工會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單位依法生產、經營、管理和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會組織依法獨立開展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與同級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調制度,協商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改革與重組、就業、工資、物價、安全生產、社會保障等重大政策措施時,或者設立涉及上述事項的社會監督機構,應當吸引同級工會參與並聽取其意見。第六條市總工會指導、督促全市工會組織實施本條例。

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工商、稅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工會實施本條例。第二章工會組織第七條市、區設立地方總工會。

街道、鄉鎮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

社區內企業較多,企業基層工會可根據需要建立基層工會聯合會。

實行產業(行業)管理的單位應當建立產業(行業)工會。市級產業(行業)工會接受市總工會的領導,其他產業(行業)工會實行屬地管理。

職工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單位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職工人數不足25人的,應當建立工會聯合會或者聯合工會。第八條建立工會組織,應當報上壹級工會批準。

具有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組織,應當經市總工會核準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單位應當自開業、成立或者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建立或者重新建立工會組織。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單位應當支持職工組建工會。自開業或者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建立或者重新建立工會組織的,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產業)工會可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其收取工會預備費。工會成立後,籌備經費全額返還本單位工會。第十條上級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單位及其職工組建工會。

市、區總工會可以委派工會組織者到基層單位或者行業(行業)協助基層單位或者行業(行業)建立工會。第十壹條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級工會的經費收支,依法監督下級工會。

各級工會成立了女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十人的,應當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和女職工委員會應當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第十二條本市各級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及其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市、區總工會和產業(產業)工會每屆任期五年。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五年。任期屆滿不改的,上級工會應當督促其限期改。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基層工會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工會主席、副主席出缺時,應當及時進行補選,缺額期限壹般不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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