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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和《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第二條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管理、保障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應當堅持科學管理、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對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重大問題進行統籌協調。

軌道交通沿線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提供服務,保障本區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並協調有關部門解決相關問題。第五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監督管理,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進行行業指導和監督,其所屬的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監管。

市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軌道交通運營公共秩序和反恐工作,監督管理消防和安檢工作。

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市管理、城鄉建設、安全監管、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工作。第六條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承擔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主體責任,做好軌道交通運營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控制體系,制定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保障運營安全。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安全知識,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識。第二章安全設施和保護區管理第八條軌道交通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當同步建設下列軌道交通安全設施和設備,確保其功能滿足運營安全需要:

(壹)報警、消防、逃生、站臺門、防洪、防爆、反恐、應急疏散照明、應急通信、應急引導系統等安全和應急設施設備;

(2)安全、消防、疏散指引等標誌;

(3)視頻監控系統;

(四)警用場所、警用標誌和相應的通訊、防暴等裝備。

在緊急情況下,乘客需要操作的安全設施設備,應當明確標明使用條件和操作方法。第九條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將軌道交通線路竣工總平面圖報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軌道交通公安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第十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檢查和測試,確保設施設備正常完好。

安全設施設備標準發生變化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調整。安全設施、設備不能滿足運營安全實際需要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和市公安機關軌道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消防部門的要求,及時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設備。第十壹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提出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具體範圍,報市國土規劃部門批準:

(壹)地下車站和隧道外緣50米範圍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外側以及線路軌道外側30米範圍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構)築物外側10米;

(四)水下隧道結構外緣150米以內。

市國土規劃部門應當將批準的安全保護區範圍向社會公布,並通知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務、港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區人民政府。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的,運營單位應當研究提出具體方案,報市國土規劃部門批準。第十二條運營單位或者個人在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需要行政許可的,市國土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水務、港航等部門和單位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書面征求運營單位對申請人規劃設計方案的意見, 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包括監測方案),並根據作業單位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技術復雜或者對軌道交通安全有影響的作業,相應的行政許可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告知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和運營單位:

(壹)新建、擴建、改建或拆除建(構)築物;

(2)鋪設管道、挖掘、鉆探、爆破、樁基施工和地基加固;

(三)打井、挖沙、采石、取土、堆土、疏浚河道;

(四)其他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作業。

第壹款所列經營不需要行政許可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就規劃設計方案、運營方案、安全防護方案(含監控方案)書面征求經營單位的意見。

運營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技術審查意見並予以答復,並將審查意見報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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