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集體資產的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治安保衛工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單位治安工作必須貫徹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積極預防、確保安全的方針,落實治安責任制。第四條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單位治安保衛工作。
公安機關依法對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第五條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治安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開展社會主義法制和治安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所屬人員的法制觀念和自覺維護本單位治安秩序的自覺性;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應承擔的各項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四)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報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協助調查處置;
(六)調解、處理內部治安糾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七)協助公安機關管理本單位的暫住人口;
(八)協助公安機關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的罪犯,以及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和監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和教育。
(九)參加本地區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六條重點單位和其他單位存放現金、有價證券、機密資料、貴重和危險品等要害部位和計算機網絡系統,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第七條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病毒、有害細菌等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和使用的規定,並在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制定應急預案。
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管理依法配備的槍支。第八條各單位選配要害部門(部位)人員,應嚴格考察,擇優錄用。發現工作人員不適合在關鍵部門(部位)工作,應及時調離。第九條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負責人。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負責人可以委托本單位其他負責人負責治安保衛工作。第十條各單位要把治安保衛工作作為壹項重要任務列入工作計劃,與生產和工作同等布置、同等考核、同等獎懲。第十壹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建立保安組織或者選擇其他適合本單位的保安工作形式。
單位也可以聘用保安人員從事治安保衛工作,保安人員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單位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在單位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第十三條單位治安人員擾亂本單位正常秩序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可將行為人帶離現場,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派員依法調查處理。
本單位的公安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和使用防衛裝備、通信和警報設備。第十四條單位治安保衛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單位專職安全人員可享受風險崗位津貼;保安員因公負傷或者犧牲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和撫恤。第十五條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所需經費,應納入財政預算或管理費用計劃,並予以保證。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主要職責是:
(壹)依法監督國家治安工作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檢查本單位治安工作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治安隱患提出整改意見,指導本單位消除治安隱患;
(三)指導和協助本單位培訓保安人員;
(四)指導本單位制定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預案,並組織必要的演練;
(五)及時告知單位社會治安情況,督促單位落實防範措施;
(六)總結和推廣單位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
(七)其他應當由公安機關履行的監督指導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