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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和建議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的權利,做好議案和建議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湖北省。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的提出和處理。

有關地方性法規的提出和審議,按照《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法律賦予代表的職權,是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和促進國家機關工作的重要形式。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具有法律效力。

辦理代表議案和建議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負責答復。第四條本條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實施。第二章提案和審議第五條代表應當密切聯系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註重調查研究,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依法提出提案和建議。

代表在調查研究過程中,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第六條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應當事實清楚,內容具體。第壹節議案和審議第七條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議案應當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之日起,在主席團決定的代表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第八條代表提出議案,應當使用議案專用紙。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由和計劃。第九條。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交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提出,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如果議案在表決後未獲通過,將會變成提案。

未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轉為建議。第十條代表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撤回其提出的議案。

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在提交大會表決前,部分提出議案的代表要求撤回,致使提出議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經主席團同意,大會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第十壹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以將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議案合並審議;議案涉及專門性問題時,應當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第十二條大會秘書處應當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代表議案審查意見報告,經主席團通過後印發代表。第十三條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如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議,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第十四條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後審議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後兩個月內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第二節建議第十五條代表可以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

建議可以由壹名代表提出,也可以由多名代表聯名提出。

代表可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形式提出建議。

代表以電子文件方式提出建議的,可以通過適當方式予以確認,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第十六條代表建議涉及檢舉、控告、申訴的,有關部門在調查處理時,應當提供所了解的事實依據或者線索。第十七條。代表不宜在涉及本人及其親屬的訴訟案件中或者在自己是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辯護人的訴訟案件中提出問題。第十八條代表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撤回提案。提案撤回後,其辦理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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