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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時期的法名有哪些?

夏朝的法律制度

1,刑罰體系

(壹)昏、墨、賊、殺

據左傳十四年,金叔引時,夏之法為“昏、墨、賊、殺。”昏,意為自己有惡行卻盜用他人美名;墨,意為貪官汙吏的管教;小偷意味著肆無忌憚地殺人。凡犯無意識、無知或小偷之罪者,在夏書中判死刑。

(2)懲罰的贖回

據後人所寫的“序”記載,周穆王疏於政事,命呂後按夏朝制度作“贖刑”。可見贖刑在夏朝已經產生。贖刑,即用金錢或金錢來彌補罪行。犯罪分子按規定向政府繳納贖金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魯刑》中的贖刑是參照夏朝的制度制定的。

(3)其他

“大象懲罰”制度,即本種族的罪犯仍然受到象征性的懲罰。比如:

穿無領袍,說明此人犯了上進之罪;

穿兩種不同顏色的鞋,說明這個人犯了剪剪;

用黑布巾蒙住頭,說明此人犯了墨跡和尷尬之罪。

據此可以推測,“五刑”制度形成於夏季,主要針對被征服者,而象刑則是對罪犯或氏族成員的壹種優待。

關於量刑原則,夏晏殊在《左傳·相公二十六年》中寫道:“殺人不如輸。”就是在有疑問的情況下,我寧願放縱犯罪,也不願濫殺無辜。

註意,夏朝的法律並不僅限於“刑”。後來的文獻也記載了夏朝在行政、經濟、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令,如禹時的環保禁令,《易周樹大舉解》壹書記載,夏朝時,禁止春季在森林中砍伐;夏天禁止在河流和湖泊中捕魚。

商代法律制度

法律形式和主要法令

1,主要法律形式

商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刑書、習慣法和詔令。刑指刑書,如唐刑。主要內容應該是規定處罰的種類。命是商王下達的命令。這些命令大多是以天皇和祖先的名義發布的,因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此外,商族的壹些習俗得到政權的認可,具有法律的效力,如“夷”,意為習慣法。

2.主要法令

根據後世的追溯,商朝的刑法包括唐刑和官刑。“唐刑”可能是商朝刑罰的總稱。應該和夏至的《玉行》壹脈相承。商朝的刑罰和統治者對刑罰的運用比夏朝和明朝更加嚴厲。“吏刑”是壹部單獨的法律,是商湯時期懲罰犯罪官員的專門法律。

3.刑事法律制度

(壹)處罰的名稱

有文獻記載,夏前有“五刑”制度,但無法實物考證。商代有“五刑”已不是“傳說”,因為有甲骨文證實,所以可信。

(1)墨刑又稱酷刑,是將文字紋在罪人的臉上或額頭上,然後用墨水塗抹。這種墨刑,既是刻人皮的具體刑,也是使受刑人受盡屈辱,區別於常人的屈辱刑。墨刑是奴隸制五刑中最輕的壹種。

(2)鞭刑,即割去被害人的鼻子。鼻子是人類的重要器官,與人的尊嚴息息相關。所以鞭刑比墨刑更重要。

(3)非刑,也稱刑,是指砍掉被害人的手或腳的嚴厲懲罰。砍斷腳說不,砍斷手說砍。另外,類似砍手砍腳,還有鞭刑砍膝蓋骨。

(4)宮刑是壹種摧殘犯人生殖器官的殘酷刑罰,對男性是宮刑,對女性是幽閉恐怖癥。這種閹割剝奪了犯人“傳宗接代”的能力,被視為中國古代社會最大的恥辱和不幸,所以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殘酷、最重的刑罰,壹般適用於較重的罪犯。

(5)偉大的創舉是死刑的總稱。除了斬首、屠殺等常見的死刑方法外,還出現了烙印、水煮、割胸等酷刑。有砍頭、殺、舔等行刑方式。用斧子砍,用刀殺,是砍或劈四肢的酷刑。

(2)其他

除了五刑之外,文獻中還記載了其他刑罰,比如對在公共道路上亂扔垃圾的處罰“砍斷自己的手”。官刑中有專門適用於貴族的“精絲”刑。《史記》中也記載了罪犯被關押並被強迫勞動。還有適用於家庭成員的漂浮(放生)懲罰。

(2)收費

1.布吉布迪

盤庚遷殷前宣布的罪名。也就是說,如果妳表現不好,不按潘庚說的走正道,就會把不聽話的人處死,滅族。

不尊重他人

盤庚遷殷前宣布的罪名。也就是說,如果妳狂妄自大,違法亂紀,不服從國王的命令,妳將被判處死刑,並消滅妳的家人。

遇到壹段時間的強奸

盤庚遷殷前宣布的罪名。也就是說,那些欺騙、作惡、犯法、作亂的人將被判處死刑,他們全家將被滅絕。

放棄

當商湯討伐夏傑時,他宣布夏傑有罪,這意味著無所事事和忽視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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