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技術監督、衛生環保和供銷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以下分工做好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
(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藥市場的監督管理;
(二)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將蔬菜列入本市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目錄,並對市場上的蔬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三)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蔬菜有害物質殘留超標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蔬菜生產區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供銷部門負責組織供應安全高效農藥,發揮主渠道作用。第五條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蔬菜供應充足、均衡、以保證質量為重點的原則,編制全市無公害蔬菜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六條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向蔬菜生產者推廣安全高效的蔬菜用農藥;引導他們科學合理使用化肥,鼓勵和引導他們使用有機肥、復合肥和生物肥,逐步減少土壤汙染,減少蔬菜中有害物質的殘留。
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編制蔬菜安全合理使用指南;制定蔬菜農藥輪換使用計劃;為蔬菜生產者提供科技指導,幫助其掌握農藥輪換、間隔使用、抗病毒規定等知識,提高農藥施用技術水平,防止農藥汙染蔬菜。第七條禁止在多年生菜園商品蔬菜中銷售高毒、高殘留農藥。禁止在蔬菜生產中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高毒、高農藥殘留品種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無公害蔬菜發展規劃確定並公布。第八條農藥必須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並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單位經營。
直接銷售農藥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通過農藥技術培訓,並取得上崗證。第九條農藥經營單位向蔬菜生產者銷售農藥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的規定,並在銷售農藥時說明用途、用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註意事項。
農藥經營單位在特殊年份園銷售商品蔬菜農藥時,應設立蔬菜生產農藥專櫃。第十條禁止新建、擴建汙染環境的項目,禁止在常年園的商品菜地傾倒、排放有毒有害廢棄物和汙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治理危害常年園商品菜田的汙染源,消除汙染。第十壹條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蔬菜生產過程中有害物質殘留的檢測;常年園商品蔬菜的檢測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菜地的檢測;有害物質殘留超標的蔬菜不允許上市。第十二條無公害蔬菜生產實行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蔬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落實無公害蔬菜生產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蔬菜產區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要把無公害蔬菜生產作為村規民約的重要內容,努力提高蔬菜生產者的公德意識,確保有害物質殘留超標的蔬菜不上市。第十三條市、區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農場,在常年園商品菜地劃定無公害蔬菜生產示範區,在生產設施建設、農藥化肥銷售和使用管理、環境保護、蔬菜生產者技術培訓、控制有害物質殘留超標蔬菜上市等方面發揮示範作用。第十四條蔬菜批發市場應當建立健全制度,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對進入批發市場的蔬菜(包括外地蔬菜)進行有害物質殘留檢測;經檢測有害物質殘留超標的蔬菜不得交易。第十五條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入大型蔬菜批發市場的蔬菜(包括外地蔬菜)有害物質殘留的檢測,並對進入集貿市場的蔬菜進行抽樣檢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協助技術監督部門做好這項工作。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加工、包裝、銷售的蔬菜,經市技術監督部門和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無公害蔬菜的,授予“無公害蔬菜”標誌。
蔬菜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應當設立專門的點和櫃臺,銷售標有“無公害蔬菜”字樣的蔬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