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區域內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負責審批年度獻血計劃,保障獻血工作經費,統壹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實現本市獻血總量與用血總量的基本平衡。
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
市、區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和促進獻血。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傳播疾病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定期開展與無償獻血相關的社會公益宣傳。
學校應當將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內容。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編制本市年度獻血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獻血計劃,擬定本區年度獻血計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後下達實施。第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本單位、本地區的公民填寫獻血意願,並組織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參加獻血。
鼓勵外地人員參與獻血。外地來中國參加獻血的人員,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與本市獻血者同等的待遇。第七條鼓勵國家工作人員每五年獻血壹次;鼓勵大學生在校獻血壹次。第八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市臨床用血應急預案,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者重大事故,搶救傷員所需血液不足時,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第九條本市公民獻血,應當持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無償獻血證書。第十條武漢市血液中心(以下簡稱血液中心)是本市行政區域內負責采集、提供和調配臨床用血的非營利性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采供血活動。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和改善血站采供血工作條件,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保證血液質量和獻血者、用血者的安全。第十二條血站應當合理設置采血點,安排流動采血車,為公民提供安全、衛生、便捷的獻血條件。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采血點的設置和采(供)血車輛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
采(供)血車輛按照特種車輛的有關規定免繳高速公路通行費。第十三條中心血站采供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采供血人員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
(二)國家對獻血者的年齡、間隔時間和獻血量的規定;
(三)采血前免費對獻血者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不符合獻血條件的,不得采集其血液;
(四)采集血液時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和要求的壹次性器械,使用後銷毀;
(五)采集的血液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六)血液的包裝、儲存和運輸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七)及時向醫療機構供血;
(八)法律法規作出的其他有關規定。第十四條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統壹使用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從其他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地方調入臨床使用;
(二)血液儲存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三)檢查臨床用血的血型、血液品種和有效期,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不得用於臨床;
(4)不浪費或濫用血液;
(五)法律法規作出的其他有關規定。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廣成分輸血,指導擇期手術患者儲存自身血液。第十五條本市公民臨床用血,只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繳納血液采集、儲存、分離和檢驗費(以下簡稱用血費)。第十六條本市公民獻血臨床用血可享受以下優惠規定:
(壹)累計獻血量不足400毫升,且獻血總量為臨床用血的2倍;
(二)累計獻血量在400毫升以上不足800毫升的,免費享受獻血總量3倍的臨床用血;
(三)累計獻血量在800毫升以上的,免費享受無限量臨床用血。
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需要臨床用血的,其臨床免費用血按照《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