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在湖北省武漢市,又發生了壹個案例,開發商沒有告知消費者房屋周邊有不利環境,即墓地,消費者在購房前沒有充分了解周邊環境,導致消費者直接購買了周邊有用途的商品房,但消費者搬進新房後才發現買的是墓景房。從人類的常識來看,現在的房價從50萬到60萬不等,價格從幾百萬到甚至上千萬不等。任何人都很難買到壹間墓景房。對於這壹點,就引出了壹個老生常談的話題,那就是消費者在發現自己購買了墓景房後,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要解約退房,相關方面是否會支持。
消費者想要維權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開發商違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或者解除購房合同退房。但影響訴訟成功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是否明確註明了開發商的告知義務和違約後果,法院是否應該認定開發商的違約行為屬於?重大違約?滿足這些條件才有退房的可能,但即便如此,從鼓勵交易的原則和以往此類事件的判決來看,消費者敗訴是因為對於絕大多數開發商來說,房屋周邊的墓地屬於房屋開發?紅線?範圍之外,因此,紅線之外的環保開發商沒有開發權,也沒有告知義務,這在相關法律上確實是合法的。因此,只有消費者在購房時多加註意,盡量在合同中註明開發商的告知義務,即開發商有義務告知消費者房屋周邊的不利環境,並註明如果開發商不履行告知義務將會產生的後果,如賠償、退房等。本案中,如果開發商故意隱瞞事實,可能導致違約,有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62條對此也有規定。如果買賣雙方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開發商回應?紅線?告知範圍內外的不利環境和規劃因素。如果違反了告知義務,買方可以解除合同。
這部法律將於明年1月生效,但壹般來說,僅僅因為有其他法律,就要求開發商退房基本是不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只有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才應視為要約。
《合同法》(《民法典》第563條)第94條[4]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5條[5]規定,在合同目的實現的情況下,買受人僅以開發商未盡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合同,仍缺乏充分的請求權基礎。
這些法律的意思是,只有開發商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要求退房,不能構成違約,也就是說,基本上是敗訴。法院最多判決開發商有壹定違約,並做出相應賠償,但基本不可能以此解除合同。所以,最根本的防範措施是,消費者在購房前,要盡可能多的查詢房屋質量和周邊環境,熟悉壹些相關的法律知識,盡量避免自身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