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對象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管理和服務的對象首先是住宅小區的居民。對居民的管理並不是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而是管理他們在社區居住時的壹些行為。
3.住宅小區的居住設施管理。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只負責住宅小區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的管理。管理層關註* * *。住宅小區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自然或人為的損壞,由於產權人與使用人之間、不同產權人之間、房屋內設備與公共設備之間的使用關系,存在各種需要調整和管理的環節。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的管理受各系統市政部門業主的委托,負責各系統的運行狀況和結果,繳納各種相關費用。
物業的責任和義務範圍如下:
(壹)財產責任的範圍
1.物業部位和設施的使用、管理和維修。
2.公共綠化的維護。
3.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維護。
4.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安全等事項的協助和管理服務。
5.對物業使用中的禁止行為有告知、勸阻和舉報的義務。
6.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會計管理。
7.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的保管。
8.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2)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1.以服務業主為宗旨,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2.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提供安全防範、衛生保潔、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日常維護等服務;
3 .按規定公布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
4.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5.協助相關部門提供社區服務,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財產糾紛管轄法院的規定
(壹)侵權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壹方對另壹方提起侵權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的住所
如果業主是被告,業主的住所既在物業所在地,也在物業所在地以外。購買房產的不是業主,而是房產所在地是其戶籍所在地。因此,不能簡單認為財產所在地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是指其主要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而不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是,由於物業管理合同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應當認為物業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因物業管理合同發生的合同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住宅物業管理的範圍如下: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小區物業管理的職責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救援工作。物業服務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場所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物業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公共服務承諾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的物業服務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