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普洛克勛爵曾在Barclays Bank Ltd .訴commissions of Customs and excess[1963]1 lrl 81壹案中表示,在沒有收到正本提單的情況下,船東沒有義務將貨物交給任何人,即使是指定的收貨人。在沒有正本提單的情況下,除非能夠作出合理的解釋,否則船東有權占有貨物。船舶所有人交付貨物的,在收貨人不是真正所有人的情況下,由船舶所有人負責。22
我國《海商法》第71條在強制規定承運人的單證交付義務時並沒有排除記名提單,記名提單下的承運人也有單證交付義務。法律之所以要求承運人憑正本提單放貨,是為了保證正確的交付對象,保護提單持有人對貨物的權利,保證貿易合同的履行,以及在履行失敗時對賣方提供有效的救濟。在記名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未能憑正本提單將貨物交付給登記的收貨人。雖然交付對象是正確的,但卻使賣方失去了收取貨款的保障和對貨物的控制和處分權。因此,即使是記名提單,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也可能侵犯賣方在提單項下的財產權,也為買方逃避付款義務提供了機會;記名提單不是原始提單的例外。廣州海事法院在萬寶集團廣州飛達電器廠訴美國總統輪船公司案、青島海事法院在萊蕪艾詩迪生化有限公司訴海城邦達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案中確認了記名提單承運人仍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原則
2.提貨單和交貨保證書的復印件
雖然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是承運人的嚴格義務,但如果貨物被輕易放貨,承運人就可能面臨托運人、提單持有人或銀行的索賠。但實際情況是復雜的,過分強調憑正本提單交貨可能會導致嚴重後果:有時,除非立即通知第三方並立即給予答復,否則承運人將不得不遭受壹些損失,如船期損失和倉儲費用損失。雖然法律上通常可以主張因船東無正本提單拒絕卸貨而產生的滯期費,但船東因遲延而無法獲利,或多或少會遭受損失,至少訴訟費用無法主張。如果繼續拖延,將形成滾雪球效應,可能錯過下壹個租船合同的裝船日期和終止日期,或者承諾壹個日期作為下壹個備妥裝船日期但未能履行承諾。因此,在實踐中,承運人經常采用壹些替代方法。如果收貨人出示提單復印件,並提供信譽良好、正當的保函(即由銀行或其他機構出具,保證承擔承運人無單放貨所產生的全部賠償責任;並保證收貨人收到後立即將正本提單返還給承運人),承運人幾乎都會接受,即憑收貨人出示的副本提單加保函放貨。日本、英國和臺灣省的法律都承認交付保證,也是各國商業習慣所認可的。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承認無單放貨保函(保函所擔保的主債務是承運人與無單收貨人之間的不當得利之債,其債權債務關系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如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受法律保護)。只有在承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收貨人有惡意,或者知道收貨人不是收貨人,仍然允許其擔保提貨的情況下,才能認定承運人對賣方有欺詐行為,保函無效。
但是,承認保函的效力並不意味著承運人可以免除無單放貨的責任。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仍然是其基本義務。保函是否有效,不僅影響承運人、擔保人和收貨人,而絕不影響包括正本提單持有人在內的第三方。無論保函多麽有效,都不能免除承運人對正本提單合法持有人的法律責任。廣州海事法院在對德船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糾紛案的判決中采納了這壹觀點,認為承運人違反了普遍接受的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慣例,給提單持有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運人接受保函交付貨物並不免除其對提單持有人的責任。海運保函本質上是收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的壹種保函協議,只能約束保函當事人,不能利用保函對抗包括提單持有人在內的第三方。提單持有人憑正本提單向承運人主張權利時,承運人應當進行賠償,然後根據保函的效力確定能否從簽發人處獲得賠償。本案重申了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基本原則,非常具有無單放貨擔保處理的代表性。可見,提單副本和保函放貨並不是承運人的免責,保函的效力不能與承運人的責任混為壹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