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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維護出資人和中央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中央企業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法律風險防範機制,規範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管理,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SASAC)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或仲裁,或者可能引發訴訟或仲裁的案件:

(壹)涉案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

(二)中央企業作為訴訟當事人且壹審被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發群體訴訟或者系列訴訟;

(四)涉及出資人和中央企業重大權益或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第四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中央企業處理、記錄和協調重大法律糾紛。第五條中央企業應當依法獨立辦理法律糾紛案件,加強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效防範法律風險的相關規章制度和機制。第六條中央企業之間的法律糾紛案件,鼓勵雙方充分協商,妥善解決。第七條企業法律顧問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就與企業經營管理相關的法律風險提出防範意見,避免或者減少重大法律糾紛的發生。中央企業負責人應當重視企業法律顧問提出的防範法律風險的意見,及時采取措施防範和消除法律風險。第二章處理第八條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的處理,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統壹負責,由企業總法律顧問或企業分管相關業務的負責人組織,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實施,相關業務機構配合。第九條中央企業聘請律師事務所、專利商標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下簡稱法律中介機構)代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應當建立健全選聘法律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度,加強選聘法律中介機構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核程序。第十條中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負責選聘法律中介機構,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第十壹條根據企業選聘法律中介機構的工作業績,建立統壹的中央企業選聘法律中介機構數據庫,對其信用和業績進行評價,實行動態管理。第三章備案第十二條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實行重大法律糾紛備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條中央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應及時報國務院SASAC備案。涉及訴訟或者仲裁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報國務院SASAC備案。

中央企業子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的,應當報中央企業備案。中央企業應當於次年2月底前將每年備案的子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匯總情況報國務院SASAC備案。第十四條中央企業向SASAC國務院報送備案的文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發。第十五條中央企業向國務院SASAC報送備案的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基本案情,包括案由、當事人、涉案金額、主要事實、爭議焦點等。;

(2)處理措施及效果;

(3)案例結果的分析和預測;

(四)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報國務院SASAC備案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結案後,中央企業應及時向國務院SASAC報告相關情況。第十六條中央企業應當定期統計本系統內的重大法律糾紛,對其原因、趨勢和處理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完善防範措施。第四章協調第十七條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由中央企業依法獨立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務院SASAC可以協調重大法律糾紛:

(壹)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

(二)相關政策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

(三)受到不當幹擾,嚴重影響中央企業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

(四)SASAC國務院認為需要協調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國務院SASAC協調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應堅持以下原則:

(壹)依法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

(二)依法維護出資人和中央企業的合法權益,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三)保守中央企業的商業秘密;

(四)依法辦事,公平公正。第十九條中央企業提請SASAC協調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事先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親自組織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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