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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公示了嗎?

法律主觀性:

壹、如何公示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的公示壹般可以通過在小區公告欄張貼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在網上小區物業服務系統發布電子版物業服務合同、在小區微信群發布電子版物業服務合同等方式進行,只要小區業主能夠知曉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

二、物業服務企業公示的內容有哪些?

(1)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書、管理人員持證上崗證明、各項管理服務制度、管理人員職責分工、聯系方式等。

(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公示時間為接管小區後壹個月內落實公示內容,直至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三)提供特殊服務的具體項目和收費標準。公示時間,從提供特殊服務的具體項目到停止服務項目。

(4)機動車場地占用費的收取和使用。公示時間,每半年公示壹次,每次公示時間不少於壹個月。

(5)營業收入及* * *廢舊零部件和設施的使用情況。公示時間,每半年公示壹次,每次公示時間不少於壹個月。

(6)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規定公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和使用情況。

(7)***用部位,***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公示時間,每年第四季度公示,每次公示時間不少於壹個月。

(八)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每季度至少向全體業主公布壹次收支情況。

(9)節假日服務事項,社區文化活動安排,需要提示業主的事項。

(10)其他需要車主及時了解的服務項目。

三、物業服務合同有哪些內容?

(1)壹般規則。總原則是物業服務合同的壹般描述。壹般情況下,應規定以下主要內容。

1.本合同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其他簡介,包括委托方(統稱為甲方)和受托方(統稱為乙方)。

2.簽訂本物業服務合同的依據,即主要依據什麽法律法規和政策。

3.委托物業的基本情況,包括物業的竣工日期、類型、功能布局、位置、區位、建築面積、建築面積等。

(2)委托管理事項。委托管理事項,即具體負責哪些內容,有哪些管理任務。委托管理事項主要說明管理項目的性質,管理項目由哪些部分組成等等。

(3)管理服務費。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管理費應主要包括管理費的構成、標準、總額以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4)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同的物業,物業管理的項目和具體內容不同,對物業管理服務的需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可能完全壹致。因此,對於不同類型的物業,合同雙方應根據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制定有針對性的、適當的權利和義務。

(5)管理服務質量。明確物業管理服務的要求和標準,對合同雙方都是有利無害的。這不僅有利於物業管理企業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從而增強市場競爭力,也有利於業主心中有數,根據明確的監督參考標準,更好地實施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檢查。

(六)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接受履行的時間。壹般來說,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應根據各地的實踐經驗和具體實際情況而定,但合同的起止時間必須明確。當然這個起止時間壹定要具體。實踐中往往規定某日24時停止。此外,還需要規定管理合同終止時,如何移交物業和物業資料。

(七)違約責任。所謂違約責任,是指合同壹方或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由過錯方承擔的帶有經濟賠償內容的責任。違約責任要盡可能具體明確。

(八)附則。補充條款壹般記載合同雙方對合同生效、變更、續訂和解除的約定。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並決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後,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1)壹般來說,在產權多元化的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授權,是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合同主體。(2)物業管理涉及群眾的日常生活和城市的正常秩序,各級政府行政機關有必要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介紹、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資格,要求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等。此外,還要求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後應及時向政府物業管理部門備案。(3)在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不僅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支付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而且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獲得壹定的費用或者利潤,物業管理服務是有償的。(4)作為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壹般無法就物業管理服務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選擇達成壹致,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不可能拒絕某項物業管理服務或某個物業管理企業。因此,只要法定多數表決權通過,全體業主就必須對物業服務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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