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共資源的消耗不需要交物業費。
2022年,成都、濟南等城市的小區已經成為第壹批取消物業的小區,小區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已經明確離開了這些收費不作為的物業公司。
其實民法典也賦予了業主對物業的監督權、解除權和受益權,所以解除物業是有法律依據的。很多小區在退休後,由退休業主牽頭,以半誌願半工資的形式服務於小區的正常運轉。業主物業費直接降到五毛錢,停車費降到每月60元,小區廣告費可以分給業主。業主不僅能省錢,最後還能賺錢。
明明是業主出錢讓物業為業主服務,現在卻成了小區的業主。他不僅以各種借口收取各種費用,還對業主進行欺淩和威脅。誰想本末倒置?
還有壹個生活中的通病。物業該不該給我們斷水斷電?
很多物業公司以斷水斷電的方式要求繳納物業費是違法的。因為我們的水電是供電局和自來水公司簽的合同,物業沒有權利。對於業主來說,如何處理?讓物業不按套路出牌,那我們業主就不按套路出牌。可以找消防部門投訴小區的消防問題。因為很少有小區消防措施完善,物業此時面臨巨額罰款。
也有人會問入住前要交物業費嗎?可能會得罪車主,但答案是應該交。因為小區物業費不僅僅是物業公司的服務費,它涵蓋的範圍很廣,比如日常運行、維修保養、綠化管理、保安、公共設施清潔等。但不管業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子空置,物業費也要交。我說的這些規定,在《民法典》第944條。他規定,只要物業公司提供服務,業主不得以不接受或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這就好比夫妻不同房,夫妻賺的錢卻屬於同壹財產。
2022年物業費管理新規
1.逾期交房不用交物業費。
2.公共資源的消耗不用交物業費,小區廣告位的收益也會分給業主。比如:公共用水,路燈用電等。
3.物業費的收費項目需要細化。
4、是公共區域的雜費、水電費。這些費用應該包含在物業費裏面,不能額外收取。
5.是物業私自增加的成本。如果在交物業費的時候,發現費用突然上漲,而物業公司又沒有相關規定證明是合理上漲,那麽業主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
6,即公共區域的費用不需要支付。不能侵占或挪用屬於業主自己的經營收益。
7.物業服務終止後,不能阻止業主退出相關物業服務並繼續收費。
2022年物業與業主矛盾
收費問題
其實物業費是壹筆“糊塗賬”,大部分業主都不知道費用的明細,也不知道哪些費用該交,哪些不該交。但很多“黑心”物業在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各種名義收取資金,比如電梯維修費、公共* * *區域維修費,甚至直接在公共* * *區域的車位上收取費用。
對於壹些家庭來說,壹年是壹筆不小的開支,很多費用在我們留出買房的池子的時候就已經支付了。這種亂收費引起了許多人的不滿。物業費收支不透明,在公共區域打廣告。然而,業主並不知道廣告的收費。
管理問題,服務態度差
除了亂收費,近年來壹些物業公司還擅自提高物業費,而相應的服務卻沒有跟上。業主需要物業團隊的時候,物業團隊總是推卸責任。有些物業為了省錢,雇傭非專業退休人員管理小區。甚至有的物業交物業費才能見人,沒有及時交物業費的業主甚至采取“斷水斷電”的方式來交。
所有者問題
當然,物業和業主的矛盾,有時候也是業主自己造成的。雖然物業是為業主服務的,但有時候我們也會遇到壹些素質不好的業主,不遵守小區的相關規範,比如亂停車,不處理寵物糞便,破壞小區公共設施和綠化等,導致雙方產生矛盾。所以很多小區業主和物業的“積怨”越來越深。近年來,取消物業的呼聲越來越高。
事實上,有關部門已經開始關註房地產中的各種問題。中央媒體曾經發表過壹個意見,主要是說雖然取消物業的呼聲不絕於耳,但是在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務方式之前,物業還是有價值和必要性的。可見,短期內取消物業是不可能的,但在新規下,有壹件事值得人們高興,那就是以後有“三類”物業費不用交了。
首先,逾期交房,不需要交這期間的物業費。
第二,如果物業在沒有告知用途的情況下收費,或者業主認為收費不合理,有權拒付物業費。
第三,小區配套設施達不到規定的量化標準,業主可以少交或者不交。
此外,根據新規定,業主有權變更物業。按規定,業主與物業矛盾無法調和的,可以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決定。壹般來說,只要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就可以解散原物業公司,聘請新的物業公司進行管理,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直接管理。據報道,壹些社區已經開始行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歸所有權人所有,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