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規劃、工業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城管、物價、公安、電力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架空線纜落地管理工作。
相關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架空線纜的落地工作。第六條電力、通信、交通信號等電纜權屬單位應積極配合和支持架空電纜的落地。市政府對積極配合電纜落地工作的電纜權屬單位給予支持和優惠。具體扶持和優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條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架空電纜溝建設專項規劃。第八條城市架空電纜落地期間,應當統壹規劃城市供電、交通、通信線路的配電設施和通信交換設備的安裝。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劃定的規劃點位置設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第九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制定年度城市道路架空線纜落地工程建設計劃,並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劃統壹管理。架空線纜權屬單位應當根據城市道路架空線纜落地建設規劃制定配套實施方案。第十條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架空電纜溝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將架空電纜和沿線已有地下電纜與道路工程同步埋設到規劃的新溝內。第十壹條其他城市道路已建架空電纜應當按照年度城市道路架空電纜落地工程建設計劃納入規劃新溝,現有地下電纜應當按照規範埋設在規劃新溝內。第十二條城市上空原則上不得新建架空電纜。確需新建架空電纜的,應當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尚未落地的城市架空電纜,由電纜權屬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確保電纜技術狀況良好、整體美觀。第十三條廢棄的架空電纜、地下電纜及其附屬設施,電纜所有權單位應當及時拆除。第十四條架空線纜落地工程建設應當推廣應用非開挖施工技術等技術,避免重復挖掘城市道路。第十五條電纜溝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市政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壹並辦理相關手續。
電纜溝建設過程中,因場地條件等原因需要變更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後,方可組織施工。第十六條電纜溝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竣工檔案。第十七條管溝使用者可以根據需要,采取租賃或者買斷的方式取得管溝使用權。第十八條管溝所有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管溝的檢查和維護,做好管溝的維護和管理工作。第十九條位於城市道路上的管線蓋板、機櫃等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並有利於城市道路的維護。如有缺損或影響交通安全,各權屬單位應及時補缺或修復。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年度計劃要求實施架空線纜降落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線纜降落,所需費用由線纜所有權單位承擔。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架空線纜維護管理義務而影響市容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至10000元。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架空線纜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個人和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違法所得,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