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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Xi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許可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要求設置戶外廣告,或者未收回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出租、出借、塗改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戶外廣告設置權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的,吊銷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出讓人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戶外廣告權利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設施技術規範設置戶外廣告的;

(二)將戶外廣告設施交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

(三)未按照規定完成戶外廣告設施質量驗收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五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或者未向戶外廣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檢查報告的;

(五)未在限期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戶外廣告設施安全隱患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五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未標註《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編號或者戶外廣告設施空置二十日以上未發布公益廣告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權利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戶外廣告文字、圖案顯示不完整或者破損、汙損、褪色、變形等。,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逾期不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壹條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吊銷戶外廣告許可證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戶外廣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戶外廣告規劃要求或者行政許可權限、條件、程序等規定辦理戶外廣告許可的;

(二)未及時查處違反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的;

(三)在受理、撤銷、變更行政許可或者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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