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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人民政府信息公開

為了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掌握、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和派出機構。

1.信息披露的組織和領導

1.1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是全市信息公開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具體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管理,並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1.2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1.3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職責:

(1)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維護、更新和公開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職責。

1.4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定期召開由政府辦公室、法制、監察、信息等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聯席會議半年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5政府信息公開按照“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對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保密性進行審查,重要信息的公開報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批。

2.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2.1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

(三)反映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程序;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事項。

2.2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關於主動公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關政策解讀;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行業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人口、企業、自然資源、空間地理、宏觀經濟等基礎信息;

(五)財務預決算報告和年度審計報告;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及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采購結果及監督、受理政府采購投訴及投訴處理結果的聯系方式、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名錄等。;

(七)重大城市建設項目的審批和公開招標及工程進度,政府投資的公益性項目的立項、投資和驗收;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九)行政處罰的項目、依據、程序和標準;

(10)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依據、數量和調整,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條件、程序和時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單和辦理情況;

(11)事項、條件、程序、落地地址、咨詢電話、辦理結果等。行政機關網上受理行政許可和網上服務的情況;

(12)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扶貧、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13)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和應對措施,如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影響公共安全的;

(1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和社會捐贈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15)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生產安全、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16)土地征收或征用、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處置和交易;

(17)房屋拆遷批準文件、安置方案、補償標準、補貼發放、使用和安置情況;

(18)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購租條件、出售和租賃等。

(19)組織機構設置、職能、辦公地點、聯系方式、主要領導職責、行政機構調整變動情況;

(二十)公務員,指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招錄、錄用信息,以及軍隊轉業幹部、退伍軍人安置和人才引進的依據、條件、程序和錄用結果;

(21)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的定價和價格調整;

(二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2.3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規定關於主動公開的規定,確定其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國家農村工作政策的落實情況;

(2)財務收支、各種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宅基地使用審核;

(四)土地征收或者征用、房屋拆遷以及補償、補助費的支付和使用情況;

(五)鄉鎮債權債務、籌資籌勞;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和社會捐贈的分配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鄉鎮經濟實體的承包、租賃和拍賣;

(8)落實計劃生育政策。

2.4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2.5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2.6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7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確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2.8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已經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政府信息。但是,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經權利人或者行政機關同意,可以公開。

3.開放方式

3.1行政機關依照本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信息的特點,采用下列壹種或者多種方式公開:

(1)在中國Xi網或本行政機關互聯網站上公開;

(二)定期出版政府信息專刊或者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政府信息;

(3)設置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大廳、公告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

(4)放置在辦公室供公眾查閱;

(5)定期舉行政府新聞發布會;

(六)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七)便於公眾獲取信息的其他形式。

可以通過網站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中國Xi門戶網站上公開,以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

3.2行政機關在提供政府信息時不得設置閱讀障礙。行政機關應當為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提供必要的幫助。

3.3各區、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所在地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立政府信息公告欄或者查詢處。

4.公開程序

4.1行政機關應當根據《Xi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編制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並及時更新。

(1)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排列體系和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2)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要、生成或者變更日期。

4.2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本規定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掌握該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中國Xi網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采用上述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也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的說明;

(3)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4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行政機關向其提供與自身登記、納稅、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相關的政府信息,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向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對所需政府信息內容的說明,並簽名或者蓋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自己有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移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並告知申請人。

4.5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復:

(1)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行政機關依法不予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修改或者補充申請。

4.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包含不予公開但可以分別處理的內容的,可以公開的部分應向申請人公開。

4.7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披露的,不得披露。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人。

4.8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因信息處理等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公開或者提供信息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4.9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4.10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家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公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5.監督和檢查

5.1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進行考核評議。

5.2市政府辦公廳、市監察局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評價,市信息辦負責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考核結果將納入全市綜合目標考核體系。

5.3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1前公布其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而拒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3)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和救濟;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5)政府信息公開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5.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調查處理。

5.5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及時更新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二)隱瞞、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向申請人提供錯誤或者不真實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期編制或者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影響政府信息公開的;

(五)公開虛假或者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有償服務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5.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其他人

6.1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活動。

6.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6.3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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