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西藏自治區實施《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辦法

西藏自治區實施《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辦法

第壹條為了鞏固行政區域界線勘定成果,維護行政區域界線附近地區的社會穩定,促進我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區域界線,是指國務院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區域相鄰的有關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轄權的邊界線。

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區域界線是法定的行政區域界線。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批準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規定,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的嚴肅性和穩定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行政區域界線。第三條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應當遵循有利於國家統壹管理、有利於各族人民團結、有利於自然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自治區民政廳負責全區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第五條行政區域界線劃定後,應當以公告和行政區域界線詳圖予以公告。

自治區範圍內的行政區域界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鄰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由縣級人民政府和相鄰的鄉級人民政府管理。第六條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以界樁、河流、溝渠、道路等線狀地物為界。作為行政區域界線標誌,以及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中明確規定的作為行政區域界線方向的其他標誌。第七條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任何壹方不得擅自改變河流、溝渠、道路等線狀地物作為行政區域界線;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變化的,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中劃定的邊界位置保持不變,但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中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八條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行政區域界線;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規定》中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第九條行政區域界線經批準變更的,毗鄰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測繪技術規範進行測繪,埋設界樁,簽訂協議,並將協議報批準變更行政區域界線的機關備案。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因邊境地區的土地、草原、礦產、森林等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的爭議,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因行政區域界線實地走向不壹致而發生的爭議,由行政區域界線批準機關處理。

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及所附的界線圖是確定行政區域界線實地走向的依據。第十壹條毗鄰縣(市、區)除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另有規定外,雙方不得越界遷戶、設立基層政權組織和進行工商、稅務、司法、戶籍、衛生、教育等行政管轄。第十二條。沿行政區域界線進行建設開發,應當與該界線相隔20米以上,建設開發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報行政區域界線批準機關備案。第十三條對勘界過程中確定的飛地和跨境使用資源用地的管理,按照雙方人民政府共同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協議的規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裁決執行。第十四條毗鄰行政區域界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制度,每三年對界樁進行壹次聯合檢查。

遇有自然災害、河道改道、道路變更等影響行政區域界線實地走向的特殊情況,毗鄰行政區域界線的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將隨時安排與行政區域界線特定地段的聯合檢查。聯合檢查的結果由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行政區域界線批準機關備案。第十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界樁。非法移動界樁的行為無效。

毗鄰行政區域界線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規定,對界樁進行分工管理。對於損壞的界樁,發現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通知毗鄰方人民政府,按照分工管理該界樁的壹方應當在毗鄰方在場的情況下修復該界樁。

因建設、開發等原因需要移動或者增設界樁的,毗鄰行政區域界線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協商達成協議,按照規定補充測繪檔案,並報行政區域界線批準機關備案。第十六條除界碑外,在《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協議》中明確規定,表示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其他標誌物應當保持原狀,不得隨意改變或者損壞。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標誌物發生變化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測繪,確定新的標誌物,並報行政區域界線批準機關備案。

因修建拓寬道路、防洪疏浚河道、加固堤壩和新建水利設施等需要移動界樁位置時,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報界樁相鄰各方的上級民政部門審批。如遇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來不及申報的,事後應向主管部門報告。

  • 上一篇:吳承認殺母:“血親殺人案”為什麽最直擊人心?
  • 下一篇:憲法演講比賽的演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