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壹、周初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
(壹)“敬天保民”與“慎刑”
從奪取和鞏固政權的嚴酷鬥爭中,周初的統治者深刻認識到,命運雖不可預測,但有規律可循:“天只當其時求民主”,上帝總是尋求能為民做主的統治者。周初,在給周貴族的文告中多次提到“護民”、“護民”之類的話。可見他們標榜“尊天”卻付諸實踐。
另壹定律:命運永遠屬於有德之人,統治者內部嚴格要求“德”,德貫徹於國家活動的各個方面。應用到法制上就是“知德慎刑”。無論立法還是司法,都要尊重道德,慎之又慎。制定法規、任命法官、審理案件、適用刑罰,都要三思而行,不能草率從事。
(2)“親吻”和“尊重”
鑒於統治者的內部關系是關系到國家命運和政局穩定的決定性條件之壹,周初的統治者十分重視在貴族中倡導和實行“親”“尊”的原則,即親其親者,敬其尊者。“親”是指維護家庭內部的秩序,“敬”是指維護社會與家庭的關系。
在“尊天護民”、“慎刑”的前提下,將“親親”、“尊禮”等原則制度化、法律化並加以落實,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3)“刑輕於世重”
西周初年,統治者在政治和法律上更加成熟。他們在總結前代立法運用刑罰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著名的“刑輕於世,刑重於世”的理論來指導周代的法律實踐。“天下之刑輕於天下”是指刑罰的寬嚴要根據時代的變化而定,即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情節和當時的客觀情況來權衡犯罪的處罰,強調法律具體適用上的靈活性。
二,宗法制度中的禮與刑
(壹)宗法制度
紂王采取“封建諸侯,以諸侯蔽周”的國策,進行統治。鑒於歷史上商朝對國家的不服從和皇位繼承問題引起的騷動,為了加強王室對諸侯國及其下屬封地的控制,解決權力繼承問題,周初的統治者系統地建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度是以氏族血緣關系為紐帶,結合國家制度,維護貴族世襲統治的制度。紂王是周族之王,自稱天子,尊周族之祖,被稱為“大宗”,長子繼位。其他的大多數兒子和兄弟都被封為王子,但他們對天子來說是“小家族”。大小宗族之間的宗法關系也是政治隸屬關系。
(2)儀式
禮在西周實際上具有法的性質,但並不局限於法。西周的禮不僅是根本法,也是國家機關的組織法和行政法,以及刑事、民事、經濟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則也是以禮為基礎的。同時,國家治理的成敗,人們言行的功過,罪與非罪,都是以禮來判斷的。壹般來說,“親”和“敬”的意思就是最高準則。
(3)懲罰
刑是西周刑法的總稱。至今有傳說《呂刑》是西周中期的偵察兵呂後所作。其基本精神仍然在於貫徹周初法制的指導思想,在於“明德慎刑”
尤其可以稱之為西周刑事法律經驗的理論總結。《魯刑》要求刑罰必須以道德教化為基礎,必須“適度”。此後,始終反復強調“適度”二字,力求不輕不重。
(四)禮入刑
禮和刑是西周法律的兩個基本方面。禮主要用於貴族,以正正“禁為自然”為主;刑罰主要用於懲罰犯罪。“禮不能次於庶人”是指庶人可以不完全按照禮儀行事,但絕對不能違背禮儀的基本原則。“刑不如大夫”,是指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減輕或免除對貴族犯罪的處罰。
三、西周法律的主要內容
(1)刑法
以“誓”、“專利”、“天命”等形式發布的詔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體現了周初法律制度為重大政治行動服務的要旨,體現了刑法的主要原則。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1)因地制宜。周初,統治者根據占領發展的先後和政治穩定的程度,將自己的田地大致分為三種類型,制定了“懲新國,用輕刑”的因地制宜原則;“懲國用漢典”;“刑亂,以重典”。
(2)區分故意(非故意)、過失(非故意)、累犯(持續性)和偶犯。
(三)嚴懲作亂搶劫者。
(4)禁止誤殺無辜。處理模棱兩可的疑難案件,與其誤殺無辜,不如網開壹面,不按常理出牌。
2罰金
西周的刑罰基本沿襲了以前的五刑,即莫、莫、莫、關、達五刑,加上贖刑、鞭刑、拍打刑、漂流刑,合稱“九刑”。另外,西周時期酷刑很多,行刑方式也很多。西周時有贖刑,有疑罪。根據涉嫌犯罪的嚴重程度,贖回的金額有所不同。
(2)民事法律關系
1原則上土地屬於周王,按貴族等級分層次。西周初期,土地只能繼承,不允許買賣,即所謂“田不肥”。但西周中期以後,已經出現了貴族出租、交換、充當補償的情況,而且事實上得到了法律的認可,說明貴族對土地的處置已經被默許。
2合同關系變得更加復雜。人們在買賣奴隸、牛馬、武器、稀有之物時,要通過“質量人”建立“質量”和“代理人”。質權人是市場管理者,用長契買賣奴隸、牛、馬,稱為“質押”;買賣武器和稀有之物用短契,稱為“代理”。
借款合同采取“付”和“別”的形式。“福”是紐帶,紐帶壹分為二,叫“別”。債權人持左券,債務人持右券。法官審理基於債券的債權債務糾紛案件。春秋時期對此類糾紛的審理,大多是債務人用右券,債權人用左券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