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建築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路橋設施和裝修房屋等產生的渣土、廢料和其他廢棄物。
城市化管理區域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具體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建築垃圾處理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全過程監管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處置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分層次制定建築垃圾控制目標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政策措施,統籌建築垃圾消納基礎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保障建築垃圾控制資金投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負責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條城管執法部門是建築垃圾處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產生、貯存、運輸、消費和綜合利用的分級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治建築垃圾汙染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建築垃圾汙染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第七條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管。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市、縣兩級互聯互通的建築垃圾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對建築垃圾產生、備案、運輸單位和車輛、處置場所(設施)、資源利用企業及相關行政執法記錄等信息實行動態管理,並予以公開。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前款規定的信息平臺提供相關信息,推進建築垃圾全過程控制。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將從事建築垃圾處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相關違法信息錄入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並依法向社會公布。第二章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納入重點投資領域,在財政、用地、產業、金融、科技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鼓勵和支持建築垃圾處理新技術和再生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推廣應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條本市推廣裝配式建築、全裝修住宅、綠色建築設計標準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減少建築垃圾來源。
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築和臨時辦公、居住建築應采用旋轉式活動房,施工現場的臨時圍擋應采用組裝式可重復使用的材料。第十條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土方挖填平衡,充分利用自然地形,選擇有利於減少建築垃圾來源的設計方案。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減少建築垃圾來源的設計要求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技術標準。第十壹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建築垃圾進行分類、貯存和無害化處理,優先就地消納和利用。如果不能在當地消費和利用,可按以下要求分類:
(壹)工程渣土,進入處置場進行處置和利用;
(2)汙泥經汙泥預處理設施預處理後,進入處置場處置利用;
(三)建築垃圾混凝土,交由資源利用企業進行綜合利用;
(4)房屋裝修及拆除工程產生的廢棄物,經分揀後進入處置場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處置和利用。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第十二條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通過土方回填、山體恢復、土地復墾、園林綠化、邊坡打樁等方式就地就近回收建築垃圾。
城市道路、公路、鐵路路基建設和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廢土和廢料作為填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