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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大作(六):水滸裏的清官不清楚嗎?

從某種意義上說,中國歷史的發展就是壹個清官不斷湧現的特殊過程,展現的是帝王的法度,寄托的是人民的希望。人們常把包拯、海瑞等好官稱為清官。在正史記載中,他們被稱為“清官”、“好官”、“清官”。在古代的小說戲曲中,有很多關於官破獄的故事,這通常是演繹劇情、表明懲惡揚善的重要橋梁。經典的《水滸傳》也不例外,可以說墨跡更多,描寫更細致,更發人深省,更令人扼腕嘆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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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梳理,我們可以通過小說《水滸傳》中的兩條線索發現弱勢群體與法律的關系:

壹個是騎士精神。俠文化是在下層民眾發泄內心怨恨的心理機制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具有極端的復仇心態和復仇心理。往往是在政府解決不了的情況下,通過自己的快感或者他人的意外出現和幫助,達到自己所追求的無視法律的所謂理想結果。

例如,宋武直接指控西門慶和潘金蓮犯罪,而沒有接受賄賂的縣長的支持。他通過自己的勇敢和技巧,精心策劃和安排,將所有相關人員直接殺死或驅逐出境交給政府,最終以自己觸犯刑法為代價達到既定目標;還有壹種是妳做不到的幫助。比如被甄關西羞辱,魯基於義憤幫助脫困,三拳打死甄關西,觸犯了刑法。這兩種情況的出發點都是傳統俠義文化的長期積澱,采取的手段都比較激烈,有時甚至非常極端血腥。

二是要清正廉明。和俠義文化壹樣,也是在下層民眾宣泄內心怨恨的心理機制下產生和發展的,是在下層貧民虛幻的理想心態中建構的。陳、東平尹、、鄆城縣令孫鼎、孔目、開封府裴宣是小說中為數不多的清官。這些所謂的清官,出發點都是為了懲治犯罪,維護正義。采取的措施基本都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措施比俠義更溫和,更溫和,更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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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中所謂的清官,具有跨越朝代界限、為大眾普遍認同的鮮明基本特征。

《水滸傳》中,對東平太守尹辰文的描述是這樣的:“我壹生正直,秉性睿智。香雪海小時候攻書,成長為對金牌的對策。永遠忠孝,每壹行都要善良。增加戶籍、錢糧處,並把街叫德曼渠;官司減了,賊就停了,父親就誇哥哥了。攀鐵斬馬鐙,名播千古史;施樂在石碑上刻字,聲音震動了唐璜,流傳千古。慷慨文章欺,賢良方正勝龔煌”。

描寫山東鄆城縣令施文彬的筆墨也大致相同:“為官清正,做事清廉。每壹份同情中都有善良。爭地,辯是非然後落實;打,打,打,打。閑暇之余,也要關心壹下人家的感受。郡雖治官,果為民之父母。”從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出,壹方面是小說家習慣性的描寫手法和用語,但另壹方面也說明了社會上對於清官的整個評價標準已經形成了壹種潛移默化的認識,那就是忠君、節儉、勤勞、正直的人格和嚴格的執法,特別是在特定的情況下,敢於反抗和為民請命。這些* * *普遍屬性,加上主觀因素(性格、知識、能力等)的差異性。)和客觀因素(帝王、時代、民情、環境、意外等。),構成了中國傳統意義上清官的文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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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根結底,中國古代法律壹直帶有濃厚的人治色彩,在這樣的框架設計下很難真正體現法律的公正和公平,甚至有些法律本身就包含著這樣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在這種文化背景下,當被壓迫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時,除了幻想俠義的俠客,他們都希望受到法律的保護,於是清正廉明的意識彌漫在受迫害的窮人心中,最終如何解決人治與法治的關系,糾結在清正廉明的官員身上。

比如小說中的施文彬“爭地,辯功,然後實行;打與不打只能根據嚴重程度來決定。可以說,他是壹個非常聰明能幹,善於明辨是非的“清官”。但在處理宋江殺壹案中,在有證人的情況下,因為“宋江是最厲害的,而且堅決要除掉他,只有唐才會反復過問”。而“明知不知,壹心救宋江,只求他打聽。”最終目的是“做在唐牛身上”。

同樣,東平尹陳,不僅“為人正直,性情睿智”,而且政績卓著。“戶口增加了,錢糧跑了,黎族人說滿大街都是德;字官司減,賊休,父贊城池。”就是這樣壹個所謂的清廉好官,因為“可憐為義烈漢”,在殺人案的審理過程中,不惜擱置刑法,輕判重罪:不僅“減輕案卷,向省法院申請詳審罪名”,還幫疏通關節,“結交心腹,簽下壹對批判密書”

從某種意義上說,壹個清官本應是將法律本體正義轉化為司法實踐正義的最有力的推動者和實踐者。然而,在這兩起案件中,陳、作為不同層級的主法官,卻因好心而不惜袒護法律的本來面目,冤枉好人,不僅違反了當時法律禁止“百姓犯罪”的相關規定,也對所謂清廉的官員形象產生了嚴重的實質性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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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有很多像包拯這樣的清官,清正廉潔,依規判案,嚴格執法。但是,在日益嚴重的官僚腐敗和賄賂盛行的情況下,不可能從根本上徹底改變封建社會的司法腐敗,不可能形成良法護國、好官執法、百姓守法、風清氣正的法制環境。從根本上說,清官文化還是建立在人治而不是法治的基礎上,對整個封建法制的完善起不了多大的推動作用。

壹個清官可以在壹段時間內幫助某個地方或某些貧弱的人,但他不能把自己的權力強加給整個社會,更何況清官自己也受到這樣或那樣的封建統治的束縛,作用相當有限。而且清官意識也對被迫害者造成了心理麻痹和惰性,把自己的權利讓給了虛構的清官,放棄了拿起法律武器爭取權利的行為甚至想法,也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封建法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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