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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寧市城市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規範綜合執法,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文明和諧美麗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的城市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包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市政公共設施運行管理,以及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管理、生態環境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需要納入統壹管理的城市管理相關事項。第三條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源頭管理、權責壹致、協同創新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的統壹領導,完善管理體制機制,將城市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市、縣(市、區)長任組長的城市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城市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其辦公室設在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執法、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民政、應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督促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參與城市管理。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城市管理,可以將城市管理要求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管理公約等。,及時發現、勸阻和制止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向城市管理相關單位報告,並協助處理。

城市管理相關單位是指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職權的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數字城市管理平臺,加強部門數據資源的互聯互通、開放共享和協同應用,實現信息采集、指揮調度、監管、公共服務、應急處置等城市管理功能。

城市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通過數字城管平臺將城市管理任務分配給相應的城市管理相關單位。城管相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相關單位應當將城市管理事項納入網格化管理,整合各類管理服務資源,科學劃分網格單位,細化管理責任,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及時發現問題並快速處理,實現對社會單位的公共管理和服務。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城市管理誌願服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誌願服務的組織協調機制和宣傳動員、組織管理、鼓勵支持等制度。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管理規範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公共交通、環境衛生、戶外廣告、景觀照明、地下管廊、城市停車等專項規劃。,經依法批準後公布實施,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第十壹條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市政公用設施和文化、教育、通信、綠化、消防、人防、環境衛生、生活服務等設施。第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立面應保持清潔和完好。外墻明顯汙損、破損或者脫落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清理和修復。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不得在屋頂、陽臺、窗外懸掛、晾曬、堆放或搭建。

臨街建築外立面安裝防盜網、遮陽(雨)篷、室外空調、太陽能熱水器等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安全要求。第十三條戶外廣告和店招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遵循公序良俗,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應當統壹規劃,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設置。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門店原則上應設置標識牌,標識牌內容應與經營者名稱、字號、標識壹致;確需設置多個招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同壹建築(包括相連建築)上的店鋪招牌規格原則上應大小統壹、間距相等、造型協調、上下邊緣與立面齊平。

戶外廣告、店招應當加強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查,及時整修、更換、拆除影響市容或者有安全隱患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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