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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貨交易的地位和作用

現貨交易進入市場的切入點是電子商務,參與大宗初級原材料(包括農產品、家居用品、金屬、建材等交易品種)的經營,發展專業、深入的B to B商業模式。

1.現貨交易為買賣雙方提供在線結算服務,避免了企業的“三角債”問題。

網上進行集中競價交易,交易市場進行統壹撮合、統壹資金結算,確保現貨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交易完成後,市場將為買賣雙方進行支付結算、實物交割和現金入賬,保證買賣雙方的共同利益,從而避免中國企業存在的嚴重“三角債”問題。

2.現貨倉單的標準化杜絕了“假冒”商品。

3.完善的物流配送體系,滿足不同貿易商的結算需求。

4.現貨交易行業的形成對我國現貨貿易流通的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現貨交易是我國現貨流通領域的新生事物,在我國經濟生活中還處於起步階段。其先進的作用方式和獨特的功能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註。

農產品電子現貨交易又稱大宗農產品中長期電子交易,是國家為支持農業、促進農產品流通而推出的。它是以電子現貨倉單為交易單位,通過計算機網絡組織的異地交易相同商品,統壹市場的壹種交易模式。實際上,這意味著市場上的農產品都集中在壹些倉庫裏。我們用電子現貨倉單來代表等值的農產品,比如5000元玉米電子現貨倉單,相當於5000元同等價值的玉米。我們不再直接買賣商品,而是使用現貨倉單進行統壹交易,更加方便及時。每個農產品的交易時間都是有限制的,壹般是六個月。普通投資者不需要貨,要在交割月10之前賣出手中的現貨倉單,獲取差價。大型商家,比如企業,需要這些商品,所以會持有現貨倉單,直到交割月份的第10號,才可以購買商品。因為農產品價格主要受氣候和供求關系影響,價格容易把握,具有壹定的規律性,風險較低。

與現貨交易所管理相關的規範性文件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

商務部令第3號第2013號

頒布日期:20131108實施日期:20140101頒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

第三章商品現貨市場運行規範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於2065年8月15日經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批準。現予公布,自04年10月65438+起施行。

2013 11.8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現貨市場交易活動,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現貨市場健康發展,加快實施現代流通方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買賣雙方進行公開、定期或階段性商品現貨交易活動,並具備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臺。

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市場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商品現貨市場,制定市場相關業務規章制度,為商品現貨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和相關配套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商品現貨市場的規劃、信息、統計等行業管理,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金融監管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監管。

第六條商品現貨市場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組織業務培訓,建立高級管理人員信用檔案,受理投訴,調解糾紛。

第二章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

第七條商品現貨市場的交易對象包括:

(壹)實物;

(2)以實物為標的物的倉單、可轉讓提單等交付憑證;

(三)省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對手。

第八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實物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保證責任的法律法規,並符合現行有效的質量標準。

第九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壹)協議交易;

(2)單向競價交易;

(三)省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協議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以交付實物為目的,通過協商等方式達成協議,約定立即交付或者在壹定期限內交付的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單向競價交易,是指壹個買方(賣方)向市場提出申請,市場提前公布交易對象,多個賣方(買方)按照規定增減價格,在約定的交易時間內達成協議並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條市場經營者不得從事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禁止的交易活動,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現貨合同的轉讓和變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商品現貨市場運行規範

第十壹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提供交易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根據本規定確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業務規則和交易、交割、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公開其經營規章制度。業務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變更,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

第十三條商品現貨市場應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範市場風險。

第十四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采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

市場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者挪用商販的資金。

第十五條鼓勵商品現貨市場創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設節能環保、綠色低碳的市場。

第十六條鼓勵現貨市場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互聯網交易平臺,開展電子商務。

第十七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商品信息發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割、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采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並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條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篡改或者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現貨市場的行業管理,並按要求及時報送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參與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

第二十壹條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提交相關經營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必要時,應及時向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相關信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市場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4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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