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難發現,買保險後,保單前期的現金價值很低,之後會逐年逐漸增加。這是因為保險公司在前期承擔了較大的風險,保險公司也旨在避免投保人過早退保帶來的風險。
此外,保險公司在計算現金價值時有壹個固定的公式。現金價值的計算簡單來說就是保單的現金價值。保險公司的相關費用包括管理費、業務員提成和其他利息。具體數字以保險公司給出的明確現金價值表為準。如果投保人選擇退保,保險公司會根據現金價值表退還壹筆現金。保險的現金價值需要根據保單的實際情況來分析。壹般在保險合同條款中會有相應的保單現金價值表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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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期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為了履行合同責任,通常需要交存壹定數額的責任準備金。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故要求解除合同或退保時,保險人應按規定將已交存的責任準備金減去解約扣款後的余額退還給被保險人,即解約費,即退保時保單的現金價值。
在壽險中,由於繳費期限壹般較長,隨著被保險人年齡的增長,其死亡的可能性會越來越高,保險費率必然會逐漸上升,直至接近100%。這樣的費率不僅被保險人難以承受,對保險來說也毫無意義。為此,保險公司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費”的方法,通過數學計算將投保人需要繳納的所有保費在整個繳費期間平均分攤,使投保人每期繳納的保費相同。
被保險人年輕時死亡概率低,被保險人繳納的保費比實際需要的多。額外的保費將由保險公司逐年累積。被保險人年老時,死亡概率高,被保險人當期繳納的保費不足以支付當期賠款,不足部分將由被保險人年輕時繳納的保費補足。這部分多繳的保費,加上它產生的利息,每年累積,就是保單的現金價值,相當於投保人在保險公司的壹筆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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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公司之所以要解約扣款,而不是將已交存的責任準備金全部返還給被保險人,是出於以下原因:
(1)死亡逆向選擇增加。因為體弱者壹般不會提出中途解約,而大量健康者解約後必然會增加被保險人的平均死亡率。
(2)影響資金使用,減少公司投資。由於合同終止,壽險公司必須提取壹定的資金,及時支付給解約人,導致公司損失部分投資利息。
(3)額外費用需要攤銷。在保單簽發的第壹年,因被保險人退保或終止而停止收取超額費用,使得部分額外保費無法收回。
(4)辦理註銷手續需要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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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來說,現金價值有以下三個功能:
1,被保險人退保。退保金按現金價值收取。如果有保單貸款,自動提前還款等。,退保時保險公司會先從現金價值中扣除欠款和利息。
2.政策性貸款。壹般來說,投保人允許的最大貸款金額是基於現金價值的。多數保單規定,投保人最高貸款金額不超過當時合同扣除未交保險費、貸款及利息後的現金價值的80%,每次貸款期限不超過6個月。
3.分紅。分紅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每年享有的分紅是以現金價值為基礎的。保險公司支付的紅利與所有被保險人支付的保費不成比例,而是以現金價值計算。如果業務人員沒有向投保人解釋清楚,往往會在次年分紅時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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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下列情況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保單的現金價值返還給投保人。
1.保險公司按規定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已繳納保險費兩年以上。
2.被保險人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自殺的。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自身殘疾或者身故,且被保險人已繳納保險費兩年以上的。
4.被保險人解除合同,已繳納保險費兩年以上。
此外,《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繳納保險費兩年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返還給其他有權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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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壽險現金價值的計算方法:
如果壹定要列出它的計算過程,可以給出壹個簡化的公式:保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繳納的保費-保險公司管理費用在保單上分攤的金額-保險公司因保單支付給業務員的傭金-保險公司已經承擔保單保險責任的純保費+剩余保費產生的利息。
這個錢壹般由保險公司存起來,不妨礙被保險人權益的實現;另壹方面將保費收入的壹部分積累起來進行投資,產生的投資收益用於未來的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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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的現金價值,也稱“解約金”或“退保金”,是指被保險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壽險公司應返還的金額。即:保險合同中的現金價值=保險費-保險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保險保障費用。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能否作為可執行財產,理論界對此研究較少。所以實踐中意見分歧較大,操作難度較大。判斷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能否列為可執行財產,關鍵要看其是否具有財產屬性,其所有權是否確定。
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必須具有可執行性和現實性。
首先,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具有財產屬性。《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解除合同,已經繳納保險費兩年以上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如滿兩年未交保險費,保險人將按合同約定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這裏所說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是指投保人交了壹定年限的保險費後,保險單具有可觀的現金價值,超過壹定年限未交保險費,保險單就沒有現金價值;保險人不願繼續保險並要求退保的,保險金的現金價值不喪失,保險人應當返還現金價值。可見,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具有財產屬性和可執行性的前提條件。其次,保單現金價值的所有權是確定的,不能是投保人,也不能是受益人。被保險人享有抵押、轉讓等財產處置權,因此保單的現金價值在國外壹般被認定為個人金融資產。我國保險合同登記的投保人均為實名制登記,因此保單現金價值的所有人不僅是確定的,而且身份明確,從而為查詢、查封、凍結保單現金價值提供了可操作的有利條件,使可執行性成為現實。因為長期壽險具有類似於儲蓄的投資功能,沒有風險,還可以獲得生老病死的經濟保障。因此逐漸成為壹種流行的投資方式。如果被執行人享有的保單現金價值得不到執行,不僅會損害申請人的權益,還會鼓勵被執行人參與保單現金價值的投資以規避法律,不利於儲蓄、股票等市場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