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從銀行提取現金的收據證明;
2.有現金交付時在場的其他人員的證言證明;
3.有交付現金時的現場錄音錄像為證。
現金受賄如何取證
1,運用法律手段快速及時取證。賄賂犯罪的固有特點決定了其偵查難度大。
受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實施賄賂後或知曉司法機關追捕時,想盡辦法毀滅、轉移、偽造甚至毀滅證據。他們還經常利用延長的時間,編造虛假的情況和虛假的情節,或者與行賄人、知情人勾結,形成攻守同盟。
同時,隨著時間的推移,證人也可能受到外界壓力,從而改變證詞。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善於運用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手段,就無法打開案件偵查的局面。
賄賂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必須充分運用必要的法律手段和法律措施,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發現犯罪事實”立案、控制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與行賄人或者知情人有勾結之前,迅速收集證據、固定證據、分析判斷證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指證,通過依法取得的證據證明犯罪。
這樣做有利於提高案件的質量和準確性,可以大大增加偵查的廣度和深度。
2.克服“口供情節”,拓寬思路,跳出“壹對壹”證據的誤區。
長期以來,口供在實踐中壹直扮演著“證據之王”的角色。很多人認為,賄賂案件中賄賂事實的證據主要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然後進行取證,取得行賄人或知情人的證言。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證據。如果沒有知情人而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行賄人的證言,則存在“壹對壹”的證據。在這條證據鏈的兩端,
其實這種理解並不全面。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都是證據”,任何犯罪的發生都必然會留下不可磨滅的痕跡,只要這些事實能夠證明案件的客觀真實,就是證據。
“壹對壹”的受賄案件只是“壹對壹”地證明受賄犯罪過程中某壹階段的直接證據,因為任何犯罪事實都包括幾個連續的階段,而不僅僅是壹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會有相應的案件事實,如作案時間、地點、贓款等,必然會產生大量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據,這是不以任何個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規律。
因此,在偵查受賄案件的過程中,既要註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行賄人或知情人的證言等直接證據,又要註意收集受賄罪各階段由案件事實產生的大量間接證據。這些與案件事實相關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收集的客觀存在的證據,只要相互印證、相互證明、相互連鎖,就能說明壹個事實的真實性和唯壹性。通過否定其他可能性,保證整個證據體系的證明力,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真正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善於發現被撤回證人證言中的矛盾,並加以合理利用。
在賄賂案件中,作證後翻供的證人大多很擔心,因為他們覺得嫌疑人虧欠自己或被脅迫或說情。證人在翻供後作出的證詞往往與嫌疑人否認的事實相壹致。
在這種情況下,證人翻供後的證詞,肯定在大的方面已經和嫌疑人的口徑統壹了,但那畢竟不是事實,不可能在小的細節上做到天衣無縫的程度。
因此,偵查人員在與證人談話中,要敏銳地抓住證人證言中的矛盾,選擇好時機,在證人事先沒有做好心理準備,還沒來得及在細節上與嫌疑人統壹口徑的情況下,使細節難以自圓其說,從而暴露破綻,進而有針對性地做好證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重新回到如實作證的正確軌道上來。
4.強化指揮功能,將辦案人員融入高速協同作戰。
目前辦理自偵案件涉及的問題往往比較廣泛,需要查證核實的材料很多。這就要求指揮員充分把握全面、科學的統籌安排,對參與辦案的人員進行統壹指揮,果斷決策,使參與辦案的人員相互配合、協調努力,通過科學指揮、合理調配,充分發揮幹警的聰明才智和主觀能動性,以最快的速度獲取可靠的證據,加以改進。
我們要善於辨別所獲證據的真偽。所有的證據都有真假兩種可能。賄賂案件的證人往往是嫌疑人的親屬、同學、朋友或“恩人”,案件的結果可能直接影響他們的關系和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能故意東指西指,不如實提供證言,甚至故意捏造事實,提供偽證和偽證,包庇、袒護犯罪嫌疑人。如果我們的調查人員不辨別真假,就會拍照。因此,偵查人員應當查明證人是否受到主客觀條件的影響。
比如證人作證前是否受到外界引誘或威脅,是否與嫌疑人有勾結,統壹口徑。結合案件事實的其他證據材料,對收集的每壹份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看是否有矛盾,證明方向是否壹致。
我們不能不分析就相信嫌疑人所有的解釋和辯解,也不能不分析就相信。要認真分析,確定其真實性,只有聯系其他證據材料確定其真實性後,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
總之,行賄案件雖然調查取證困難,但只要行賄犯罪事實發生,就必然會留下可以獲取的線索。只有證據不足的案件,沒有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要我們認真深入調查取證,就壹定能夠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從而有效打擊行賄犯罪,切實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沒有借據的現金貸如何取證?
如果沒有欠條,有很多方法可以追回欠款,比如和對方協商,要求付款,錄音等。協商不成的,債權人可以委托律師向對方發出律師函。律師函可以起到對債務人的提醒和警示作用,督促對方及時還款。如果對方有回復,也可以作為證據。此外,手機證人證言、轉賬記錄筆記等。也可以作為證據。
起訴無借條借錢應註意的問題;
1、訴訟時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起訴法院:原告應向被告(債務人)所在地(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3、證據的收集:沒有借條,僅憑匯票不能獨立證明欠款事實,所以證據的收集要更加全面。
4.如果原告勝訴,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如果被告沒有現金還款,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