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近年來,我國電力建設的快速發展,為監理企業創造了展示實力的舞臺和進壹步發展的良好機遇。隨著有形市場的建立和規範,社會和業主將越來越多的責任委托給了監理企業,監理服務的範圍也從“施工階段監理”逐步延伸和擴大到設計階段監理、招投標、造價咨詢、設備監理、業主顧問等項目管理。於是,就產生了壹個話題,即電力行業目前執行的國電霍口[1999]677號(1999下發)監理費標準涵蓋了哪些監理工作內容?前幾年就有業內人士提出,現行監理費過低,不利於監理企業發展,呼籲提高監理費標準。尤其是2002年國家大幅提高勘察設計費,使得提高監理費標準的觀點得到更多人的認可。其實筆者認為不能簡單或者籠統的說現在的監管費是低了還是高了。首先要思考的是目前的監理費標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或者說可操作性到什麽程度?是否全面體現了監管工作的“責權利”密不可分。履行“責權利”是獲得“收益”的前提,而“收益”是實現“責權利”的基本保證。監理費是“責權利”的綜合體現,可以屏蔽“責權利”的內容,合理計算獲得“利潤”的數額
在我國建設監理發展的初級階段,監理工作處於“摸著石頭過河”的過程中,很難要求監理費標準涵蓋基本建設的所有內容。雖然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在479號文件【1992】中規定了監理費的收費標準,但也提到這只是指導價。1999年,原國家電力公司在參照479號文件的基礎上,針對電力工程的實際情況,下發了國電函[1999] 677號文件,明確了監理工作的內容,細化了收費標準和考核獎勵辦法。在當時的情況下,本文對電力監理行業的發展壯大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隨著監理行業的規範管理和監理企業自身的不斷成熟,社會和業主對監理的認識不斷加深,對監理產生了壹定的依賴,委托的責任越來越大,委托的內容越來越廣,對監理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同時,政府在已經出臺的有關基本建設的法律法規中,進壹步加大了監管的責任,加大了對監管的處罰力度。在這種形勢下,沿用多年的監理費標準已經不能滿足監理服務深度和廣度的要求,相對制約了監理企業的發展空間。迫切需要制定壹個合理的、可操作的監理費標準。基於上述監理費標準在實際使用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幾點認識和建議,希望得到重視和關註。
2.現行監理費標準分析。
2.1“小業主大監理”原則國電貨[1999]677號在“1壹般規定”中提到了“小業主大監理”原則,但“小業主大監理”的概念是什麽,如何解釋其含義?事實上,業主和監理方的責任和義務在監理合同中已有規定。不管是“小”還是“大”,合同雙方都要嚴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僅從合同條款來區分誰“大”誰“小”,有點牽強;另壹方面,“小業主大主管”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卻不容易。監理單位遇到通情達理的業主是福;遇到不講理的業主,不管主管該不該做什麽事,都要求妳去做,甚至那些不好做,得罪人的事都推給主管去做。有時候,我覺得這句話就像是孫悟空頭上的魔咒,自己也控制不住。因此,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對“小業主、大監理”做出明確的定義或界定,小的是小的,大的是大的,責任明確,讓監理單位有邏輯、有底氣地開展監理工作。
2.2關於“監理費用對應的監理範圍”
國電霍門耐77號“條款2.1”規定監理範圍為從施工準備到試生產,可以理解為“1。壹般規定”。可以理解為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的“施工準備直至試生產”期間,要開展“四控兩管壹協調”的監理工作。按照常規的基本建設程序,這壹時期涉及的內容包括設計、施工、設備和材料采購、設備安裝、調試和試生產的質量控制,以及相應的進度、投資、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協調。這期間發生的所有工作都是監理單位承擔的嗎?在目前契約環境不完善的情況下,監理合同中的條款不可能做到很透徹/嚴謹/全面,這樣監理企業還是有生存空間的。如果嚴格按照“2.1條款”執行,監理單位不可能以目前的監理費承擔“施工準備至交付試生產”期間所涵蓋的全部工作。
2.3關於“監理費的計算方法”
目前電力工程監理費的計算方法基本上有兩種:壹種是火電工程和變電工程的安裝費乘以費率;二是輸電線路乘以每公裏單價,根據特殊情況設置調整系數。這種計算方法很快。簡單方便,但不能全面反映電力工程項目的特點,不能全面反映監理工作的難度。計算方法不夠科學靈活,費用內容模糊不清。比如壹個“三通壹平”工程,由於機組容量不同或者電壓等級不同,導致監理服務費不同。火電工程最高費率1.98%,最低費率1.35%,相差1.5倍。變電站工程最高費率5.5%,最低費率3.0%,相差1.83倍。也就是說,在基本相同的條件下,提供相同的監理服務並不能獲得相同的經濟回報。輸電線路工程按公裏收費也不合理,主要是忽略了鋼塔基礎形式的差異。輸電線路工程的主要工序是基礎工程、桿塔組立工程和架線工程。對於基礎工程,不同的地質條件會采取不同的塔基礎形式,特別是在廣東沿海地區,多為軟基。鐵塔組立基礎多采用鉆孔灌註樁或人工挖孔樁,會導致鋼筋混凝土用量不同。然而,這項輝煌的基礎工程需要整個袖手旁觀的過程,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2.4關於“監理考核與獎勵辦法”
國電貨[1999]677號文第四部分提出“監理工作考核獎勵辦法”條款,旨在督促監理單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當好業主的參謀,做好監理工作。但從考核內容來看,有些條款不明確,難以操作,也會引發爭議和糾紛。其中,扣費條款為“兩管壹協調”,內容具體,執行有效,分別繳納3%和2%的監管費,否則扣費”。誰來評價“兩管壹協調”?評價的依據是什麽?如何評價?不同的業主,不同的項目有不同的要求;還有“項目全部達標,投產就扣3%的監理費”的說法。根據國家電網公司規定,目前只有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和火電工程參與“達標”評價,110千伏輸變電、配網、技改工程不參與評價。這些項目怎麽能不參加評審呢?監理費有必要扣嗎?這也是壹個經常引起爭議和扯皮的問題。
3.建立和完善監理市場價格體系的“五性”原則,科學合理地測算監理成本,建立監理市場價格體系。按照“符合性、全面性、適用性、合理性、制約性”的原則,制定可操作性強的監理費標準。
3.1合規性:適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目前,國家頒布的與監理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建築法》、《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構成了工程監理法規的框架,為促進監理事業健康發展、規範監理市場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監理費的標準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適應,並能很好地執行。例如,關於“監理設施”的費用,《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第3.3.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提供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和生活設施”。但目前能按其執行的不多,有時收取壹定費用,有時轉嫁給施工單位,即施工單位協助解決;大多數情況下,業主只提供辦公場所,辦公桌椅、交通、通訊、生活設施都由監理單位自行解決。讓監理單位擔心工程結束後如何處理這些設施。這些設備體積龐大。如果轉移到其他項目,轉移成本可能會高於新購買的項目。如果沒有新的項目連接,可能需要運回公司,公司要再租壹個倉庫來放置這些設施。導致監管成本增加,利潤空間相對縮小。事實上,業主很難提供監管設施。因此,建議該費用在監理費標準中單獨列出,專款專用。
2004年2月生效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對監理單位是否承擔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責任已有明確規定。質量和安全能否得到有效控制,關系到人身安全。作為千年大計,“安全管理”和“三控措施”不可分割,是監管的重要內容之壹,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監理單位為“安全管理”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也應體現在監理費標準中。誰應該評價“有效執行”?評價的依據是什麽?如何評價?不同的業主,不同的項目有不同的要求;還有“項目全部達標,投產就扣3%的監理費”的說法。根據國家電網公司規定,目前只有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和火電工程參與“達標”評價,110千伏輸變電、配網、技改工程不參與評價。這些項目怎麽能不參加評審呢?監理費有必要扣嗎?這也是壹個經常引起爭議和扯皮的問題。
3.建立和完善監理市場價格體系的“五性”原則,科學合理地測算監理成本,建立監理市場價格體系。按照“符合性、全面性、適用性、合理性、制約性”的原則,制定可操作性強的監理費標準。
3.1合規性:適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目前,國家頒布的與監理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建築法》、《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構成了工程監理法規的框架,為促進監理事業健康發展、規範監理市場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監理費的標準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適應,並能很好地執行。例如,關於“監理設施”的費用,《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第3.3.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提供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和生活設施”。但目前能按其執行的不多,有時收取壹定費用,有時轉嫁給施工單位,即施工單位協助解決;大多數情況下,業主只提供辦公場所,辦公桌椅、交通、通訊、生活設施都由監理單位自行解決。讓監理單位擔心工程結束後如何處理這些設施。這些設備體積龐大。如果轉移到其他項目,轉移成本可能會高於新購買的項目。如果沒有新的項目連接,可能需要運回公司,公司要再租壹個倉庫來放置這些設施。導致監管成本增加,利潤空間相對縮小。事實上,業主很難提供監管設施。因此,建議該費用在監理費標準中單獨列出,專款專用。
2004年2月生效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對監理單位是否承擔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責任已有明確規定。質量和安全能否得到有效控制,關系到人身安全。作為千年大計,“安全管理”和“三控措施”不可分割,是監管的重要內容之壹,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監理單位為“安全管理”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也應體現在監理費標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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