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的合理使用從商標的構成要件來看,商標可以由權利人獨創的發明文字構成,也可以使用現有的常用文字。當然,前壹種由虛構文字構成的商標只能由商標所有人作為商標使用,但對於後壹種商標來說,構成商標的常用文字是他人在正常意義上的文字使用。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商標的商標所有人對該商標標識享有專用權,但這種專用權只能限於將該標識作為商標使用。如果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只是以正當的方式使用商標標識,並且使用的目的不是為了與權利人進行不正當的商業競爭,那麽商標所有人自然無權限制他人合理使用商標標識。
許多國家的商標法中都規定了對商標合理使用的限制,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L713-6條、德國商標法第23條、意大利商標法第1bis條、日本商標法第26條等。TRIPS協議第17條也體現了類似的含義。根據各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的合理使用壹般需要具備以下要素:
(1)構成該商標的詞匯為常用詞匯,即除了作為商標使用外,還有其他含義。特別是由弱顯著性的描述性文字構成的商標,可能被他人用於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質量、原料、數量、功能、用途、產地、形狀、技術用途等,因此這類商標受到合理使用限制的可能性更大。
(二)商標的合理使用應當以正常方式表明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或者以正常方式表明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質量、原料、數量、功能、用途、產地、形狀、工藝、使用方法等特征。只有在上述情況下,商標標識的使用才能被視為合理使用。
(3)商標標識的使用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
(二)商標先用權所謂商標先用權,是指在他人取得商標註冊之前已經開始使用的商標所有人,在他人取得商標註冊後,在原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商標先用權作為商標法中在先申請原則的補充,主要是為了保護雖未註冊但已在市場上建立了壹定聲譽的商標使用人的利益。
商標先占制度主要存在於只承認商標權註冊的國家和地區,如法國、日本和我國臺灣省。在這些國家,由於商標的使用不能導致商標專用權,如果沒有商標先占制度,壹旦商標使用人使用多年的商標被他人成功註冊,其多年經營的成果就有毀於壹旦的危險。為了平衡註冊商標所有人和商標在先使用人之間的利益,這些國家的商標法壹般都規定了商標在先使用制度。但是,在那些既承認商標權的註冊又承認商標權的使用的國家,壹般沒有商標先占制度。
根據相關國家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商標先占權的產生和行使壹般應符合以下要件:
(1)商標在先使用人應當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之前,已經在與該商標註冊申請有關的指定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該商標或者近似商標,或者將該商標作為商號使用。有些國家還規定在先使用人在註冊他人商標時,要使用商標壹定年限,比如五年。
(2)在商標申請註冊前,商標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經為該商標建立了壹定的市場聲譽。有人認為商標的在先使用應當使其在申請註冊前就在相關領域中馳名,但筆者認為沒有必要規定得如此嚴格,只要在相關市場領域中具有壹定的知名度即可。
(3)商標的在先使用人不得繼續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使用該商標。有些國家要求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在繼續使用商標時附加適當的表示,以防止與註冊商標所有人的相關業務混淆。
(三)商標權窮竭,是指在商標所有人本人或者其核準註冊的商標的商品首次投放市場後,無論是誰使用或者轉售該商標的商品,商標權都不會受到侵害。商標權權利窮竭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平衡商標權人和商品所有權人對商品的處分。因此,商標權窮竭制度實際上是商品所有權人的權利對商標權的限制。
目前,關於商標權窮竭的爭議主要集中在窮竭原則的適用範圍上。壹般來說,窮竭原則在壹國之內的適用是沒有爭議的,但是對於商標權窮竭是否可以在國際上適用,即是否應該允許平行進口,卻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支持者認為,商標權只是賦予權利人對商標首次進入市場的控制權。商標壹旦被合法投入市場,權利人無權幹預,應允許平行進入el。反對者認為,由於商標權的地域性,窮竭原則只意味著壹國的窮竭原則,並不能導致另壹國的商標權窮竭。正是因為這種分歧,TRIPS不得不回避這個難題。
(四)禁止濫用商標權壹切民事權利的行使都應以合法為目的,不得超越合法界限,否則構成權利濫用,商標權的行使也是如此。壹般來說,商標權的行使應該是維護商標的識別功能,通過其識別功能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但現實中,有時商標權人行使商標權的目的是為了不正當競爭。在這種情況下,當然應該運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來限制其商標權的行使。
構成濫用商標權壹般應具備以下要件:
(1)必須有商標權,即權利人通過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即使是因商標審查人員的過失或者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權利,在被宣告無效之前,也應當認定商標權存在。而商標所有人的行為表面上屬於行使商標權的行為。
(2)行使權利的行為損害他人利益。比如,註冊了他人未註冊的馳名商標後,禁止他人依次使用;或者註冊別人的馳名商標,反過來賣給別人。這些行為看似行使商標權,實際上損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應該屬於權利濫用。
(3)必須存在故意損害他人利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比如,有人在不知道未註冊馳名商標存在的情況下申請註冊,後續行使權利不應視為濫用權利。
第二,漏洞補充: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雖然很多學者專家都建議在修改商標法時增加權利限制或例外的規定。但遺憾的是,這次商標法修改仍然沒有增加權利限制的規定。近年來,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出現了許多與商標權限制有關的糾紛,其中壹些糾紛由於《商標法》缺乏相關規定而沒有得到合理解決。因此,在本文的這壹部分,筆者打算談談如何在司法活動中彌補這壹漏洞。
(壹)我國的相關法律實踐雖然我國《商標法》沒有規定商標權限制的內容,但我國法院在這方面審理了不少案件。可以說,人民法院通過司法活動實踐了彌補漏洞。總結人民法院的實踐經驗,有助於我們從理論上探討這壹問題。
我國目前很多此類糾紛主要是關於商標的合理使用,國家工商總局2月29日發布的《關於商標行政執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已經規定了商標合理使用的內容,1999。但這壹規定畢竟屬於部門規章,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的依據沒有問題,作為法院司法判決的依據似乎也不夠。
近年來,各地人民法院也處理了不少涉及商標合理使用的糾紛。在某些情況下,法院確認在某些條件下使用註冊商標不構成侵權。例如,在重慶易白石板鴨廠訴重慶淩峰食品公司商標侵權案中,易白石是重慶盛產板鴨的地名,而重慶易白石板鴨廠註冊了商標易白石,被告在其生產的板鴨包裝上使用了“易白石風味”,被訴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壹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二審法院認為“易白石”為商品原產地名稱,被告以正常方式標明商品原產地,不會混淆消費者,不構成商標侵權。
在其他案件中,法院指出商標的合理使用不應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不應引起消費者的誤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在《關於煙臺彭靜農藥廠與濰坊益農化工廠商標侵權糾紛壹案的批復》中指出,“桃小”是昆蟲的通用名稱,商標所有人不能通過註冊“桃小靈”商標來限制他人使用該詞匯,但這並不意味著他人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桃小”都是正當合理的。
除了商標合理使用糾紛,中國法院還處理了壹些商標先占和商標濫用糾紛。壹個典型的案例就是註冊商標已經被他人使用,然後起訴合法使用人侵權。由於我國法律沒有賦予在先使用人抗辯權,法院往往判決在先使用人敗訴,造成合法不合理的無奈局面。
商標權權利用盡的糾紛近年來也在中國出現。比如廣州中院審理的“力士”香皂平行進口案就是壹例。
從上述情況來看,我國法院在處理壹些涉及商標權限制的案件時,在作出判決時也考慮了商標權限制的壹般原則。但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商標權限制的內容,不同法院對法律的適用和解釋存在不同意見,導致部分案件久拖不決,再審後仍有爭議,部分案件判決不合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在對修改後的《商標法》初稿的修改意見中提出,在本次《商標法》修改中規定商標合理使用和商標優先購買權的內容,以解決此類案件沒有法律依據的問題。遺憾的是,這壹建議沒有被采納。
(二)漏洞補充中的法律問題我國《商標法》沒有規定對商標權的限制應當屬於明顯的漏洞,這就需要法官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對這類案件進行補充。
要補充《商標法》的這壹漏洞,首先要考慮對《商標法》現有條款的合理解釋能否解決問題。從《商標法》的現有規定來看,在壹定程度上可以彌補商標權限制的壹些漏洞。
比如商標的合理使用,通過對《商標法》第52條的解釋,可以得出類似的含義。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換句話說,如果別人使用了註冊商標的文字,但沒有作為商標使用,當然不構成侵權。
如果商標權已經用盡,也可以根據同壹條款的解釋得出結論,根據第52條規定,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註冊商標構成侵權,那麽商標所有人或者經其許可在我國市場上銷售商品不構成侵權,而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的平行進口在我國壹般應判定為侵權。
但是,僅僅通過對商標法現有條款的解釋並不能完全彌補法律上的漏洞,比如商標使用權就不能從現有條款中得到解釋。即使通過現有法律的解釋,商標合理使用、商標權權利窮竭等內容可以做到意思相近,但如何合理適用、平行進口是否都是侵權等問題,仍然無法從商標法的現有規定中得到合理回答。因此,要想徹底彌補商標權限制的漏洞,還必須結合其他法律規範的適用。
從本文第壹部分介紹的商標權限制的基本理論來看,有必要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補充我國商標法的這壹漏洞。從理論上講,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整個知識產權體系中處於基礎地位,其確立的遵循公平、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和公認商業道德原則的競爭原則也是整個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我們必須以這壹原則為指導,以確保不會出現偏差。
從商標權限制的具體情況來看,商標標識的描述性使用是否合理,主要看是否與商標所有人的業務結構相混淆,是否形成不正當競爭;在商標先占權和商標濫用的適用中,還需要判斷商標的繼續使用和商標權的行使是否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具體案件中的適用,對判斷商標合理使用、商標先占權和商標濫用起著關鍵作用。
商標權用盡時跑進13的問題,是各國商標法難以解決的問題,但如果將其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之下,也是可以圓滿解決的。比如我國臺灣省公平交易委員會,在認定水貨13是否屬於侵權行為時,既不禁止也不允許,而是根據水貨13是否具有不正當競爭的性質來判斷其合法性。這種做法我們也可以借鑒。在判斷水貨是否侵權時,在壹般侵權原則下,明確區分水貨與國內商標所有人的商品,且未造成消費者誤認為其不存在不正當競爭的,應當認定不構成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