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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耕地的憲法規定

中國目前的耕地形勢極為嚴峻。不僅人均耕地少,而且耕地退化侵蝕嚴重。因此,有必要在立法層面保護耕地。那麽,保護耕地有哪些法律規定呢?請繼續閱讀下面為大家精心總結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壹、保護耕地的法律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現行法律規定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壹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應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2.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3.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組織在規定期限內開墾與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壹些省、自治區、直轄市由於土地後備資源不足,新增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新增建設用地後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調減本行政區域內耕地數量,進行易地復墾。”

二、中國耕地的現狀

減去人均收入

根據2002年的變更調查,我國耕地總面積為12593萬公頃,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10公頃,不足世界人均耕地的壹半,在26個5000萬以上人口的國家中排名倒數第三。根據國土資源部提供的數據,從1996到2003年,全國耕地面積從130萬公頃減少到123萬公頃,減少了700萬公頃,比兩個海南省的耕地面積還多,減少的大部分是城郊村附近的優質耕地。人口仍以每年654.38+00萬以上的速度增長,人地矛盾更加尖銳。

質量降低

我國69.27%的耕地分布在山地、丘陵和高原地區,而平原和盆地僅占30.73%。由於幹旱缺水,大量耕地和草地荒蕪,難以利用。資料顯示,我國現有坡耕地4200萬公頃,風蝕耕地666.67萬公頃,年均流失300 ~ 150 t/ha。我國每年至少浪費50億噸沃土,流失氮磷鉀養分數億噸,超過我國壹年化肥用量。水資源分布不均等限制因素,使得中國60%以上的耕地質量相對較差。

嚴重退化

據水利部第二次遙感調查(2002年),全國水土流失面積達356萬平方公裏,占國土面積的37%,有4866.67萬公頃,約38%的耕地遭受水土流失。黃河流域和長江流域水土流失嚴重面積分別達到54萬平方公裏和74萬平方公裏,全國年均水土流失面積達到654.38+0萬平方公裏。新中國成立以來,已有66.7萬平方公裏的耕地變為沙地,年均流失654.38+0.5萬平方公裏。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降低或喪失耕地肥力,基巖裸露,導致土壤肥力枯竭,耕地面積減少。

第三,耕地分類

常用耕地:指專門種植農作物並經常耕種且能正常收獲的土地。包括土地條件好的基本農田和土地條件雖差但能正常收獲而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可利用耕地。常用耕地作為我國基本而寶貴的土地資源,受到我國《土地法》的嚴格保護,任何個人和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占用。

臨時耕地:又稱“扶田”,指在常用耕地之外,臨時開墾種植農作物,不能正常收獲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坡度在25度以上種植農作物的陡坡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還草,其他壹些地方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的土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因此,我們也可以把這部分臨時耕地稱為待退臨時耕地。

以上是為您整理的耕地保護法律法規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我們可以知道,耕地保護的法律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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