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與國家管理和參與的權利。
討論政治的民主權利和在政治上表達個人意見和願望的權利。
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和收藏。
集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權力機關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某些國家機關的代表或領導的權利。它包括三個方面:
1)公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選舉人大代表;
2)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3)公民有權監督和罷免選出的代表。
2.按照我國憲法規定,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全部達到18周。
所有中國人和年滿* * *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民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
對居留時間的限制。
(2)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說話、寫作、寫作、電影的權利。
通過戲劇、音樂、廣播和電視手段表達個人觀點和意見的權利。
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表達自己的觀點或討論問題的權利。
;
2)廣義的言論自由包括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
,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
2.言論自由作為現代憲法中壹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有利於資產階級革命。
生活的產物。1776美國弗吉尼亞州憲法第壹次規定了保護人民這幾個字。
關於自由,1789法國的《人權宣言》宣稱“表達思想和意見的自由。
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壹,所以每個公民都有說話、寫作、說話的權利。
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非常重視言論自由,中國的建設。
中國以來的每壹部憲法都把言論自由作為公民權利寫進了憲法。
中等。
3.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合法權利,其核心是指任何國家的立法和
任何行政行為都不能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沒有絕對的自由。
,受到壹定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保護個人免受誹謗或其他權利分割;
2)維護社會道德標準的需要;
3)發生家庭暴力或騷亂時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
4)外敵入侵時保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 * *和中國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權利和。※.
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
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行使權利和自由的具體表現:
1)不得利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或反革命煽動;
2)不得利用言論誣告、陷害其他公民;
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或詆毀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4.許多國家對言論自由的範圍和方式制定了特殊的限制。
應該調整法律,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廣播法等。
不同國家不同的法律限制分為兩種類型:預防制度和追懲制度:
1)預防制度是事前限制,即所有言論和出版物都行使言論自由權。
行為在表達之前必須經過壹定的國家機關的幹預和審查。前者只是通過交流。
只有經過後者的審視,他才能意識到自己表達意見的意願。
2)追懲制度是壹種事後限制,即所有言論和出版物都不經過事前審查,壹切都是重要的。
假設可以先行使,只有在言論表達違法的情況下才會依法調度。
命令實施制裁制度。英國、美國和世界上其他國家都在這樣做。
壹個系統。
(3)新聞自由
1.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它指的是廣義的公民。
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
思想的權利。
2.在英國和美國,新聞自由的觀念根深蒂固。在英國,在1695,
取消了出版許可證制度;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規定
國會不得制定剝奪新聞自由的法律。
門規定了公民的新聞自由權利。
3.然而,新聞自由不是無限制的。限制新聞自由的主要方式如下
追懲制、登記制和審批制。英美等國實行的是追刑制,我國實行的是寄宿制。
記錄系統和審批系統:
1)前者不經過任何事前審查,只有在發布後才構成違法行為,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
2)後者出版前應經過新聞審查,經批準登記後方可出版。
。
3)從禁止出版的範圍來看,不雅出版物壹般都是各國禁止的。
(四)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1.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大多數國家憲法賦予公民
聯合國大會在1966中通過的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得到承認。對於這壹項,
權利的行使不應受到限制,除非依照法律和在民主社會中。
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
限制他人權利和自由的需要。"
2.我國歷屆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1989 10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這對我很重要。
中國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得到了全面的規定:
1)集會是指聚集在露天公共場所表達意見和願望的活動;
2)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以表示對* * * *的同意。
活動;
(三)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的集會、遊行、靜坐。
表達要求、抗議或支持、聲援等具有相同含義的活動的方式。
集會、遊行、示威有以下特點。※:
1)是公民自發舉辦的,不是國家機關組織的;
2)是在露天公開舉行,而不是在室內秘密舉行;
3)其目的是表達某種願望,不是為了娛樂。
3.由於集會、遊行和示威是壹種更強烈的表達個人意願的方式,在客。
鑒於,往往會對社會造成壹定的負面影響。所以,世界各國的法律都是對的
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權的行使在以下方面受到某些限制。
三種:
1)申報制度,即只需在集會、遊行、示威前向有關機關申報,無需經過
有關當局批準的系統;
2)審批制,即集會、遊行、示威必須得到有關當局的許可才能舉行。
度;
3)追懲制度,即在集會、遊行、示威之前,不受任何機關的幹涉,沒有必要。
只有在集會、遊行、示威有違法行為時,才能向任何機關舉報。
法律規定的懲罰制度。
上述限制中,審批制最為嚴格。※刑罰制度是最寬松的。
;申報制度介於兩者之間,不會不適當地限制公民的集會、遊行和示威
權力的行使,同時使相應的國家機關維持公共秩序。
預防可以平衡秩序與自由的矛盾,因此是壹種更合理的限制方式。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善其事。
在行使這些自由時,我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1)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2)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不受損害。
利潤;
(三)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和路線須經事先批準。
繼續。
從上面可以看出,我國采取的限制方式是核準制。※ 。
(5)結社自由
1.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某種目的,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壹定的組織。
社會團體的自由。
2.社團可分為營利性社團和非營利性社團。
營利性社團可以分為政治性社團和非政治性社團。
目的性社團如組建公司,政治性社團如組建政黨,非政治結。
例如,壹個俱樂部組成了壹個慈善機構。
3.在國外,結社自由包括組建政黨的自由,在我國壹般不包括。
榮,因為我們國家是* * *產黨領導,其他八個民主黨派接受中國。
* * *由生產黨領導的參政黨不得組建其他政黨。
4.1989 10國務院發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國家社會
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其登記的章程開展活動,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
法律幹涉。對社團的成立、登記、監督和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它為公民行使結社自由提供了具體的法律基礎。
第二,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在歐洲反對宗教壓迫的鬥爭中確立的,這意味著
論自由的先驅。
(二)為什麽中國仍要保護宗教信仰自由
1.宗教是人類社會壹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現象,有它的產生、發展和消亡。
在死亡過程中,宗教存在的認知根源遠未消除,宗教的存在有其客觀性。
基礎;
2.宗教具有民族性和群眾性,宗教信仰自由有助於民族團結;
3.宗教信仰屬於意識形態領域,不能用強制的方法解決;
4.宗教是國際性的,宗教信仰自由可以促進國際交流;
目前,信教和不信教公民的政治經濟利益是壹致的。
是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踐有助於團結壹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3)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個公民既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也有不信仰的自由。
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
自由;在同壹宗教中,有信仰本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
教派自由;過去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現在沒有了,還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信仰宗教的自由。
(四)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應當:
1.開放有條理;
2 .在宗教活動場所,不得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勞動秩序。
訂單;
3.與行政、司法和教育分離;
4.非封建迷信活動;
5.堅持獨立自主辦教,不受外國宗教勢力的幹涉和控制。
但是,黨員,中國的生產者黨,壹定不能信教。※ 。
第三,公民的人身權利
(壹)人身權的範圍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憲法規定公民不受人民起訴。
經醫院批準或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
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禁止違法
搜查市民的身體。
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尊重。
嚴格不可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公民。
傷害。
1)人格是指作為權利義務主體必須具備的法律資格;
2)公民人格權的範圍:
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人身自由和健康權;
③個人隱私和個人觀點。
3.公民的房屋不可侵犯。
4.公民的隱私權和通信自由
1)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通信的自由,不受他人幹涉。
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內容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能
不得非法開拆、毀棄或閱讀他人信件。
2)扣押和拆封信件應依法進行:
(1)決策權——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法律原因——國家安全需要或刑事偵查需要;
法律程序-在緊急情況下出示搜查文件或作出搜查記錄。
(二)限制公民人身權利必須滿足的條件。
1.合法的國家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及其行使
公安機關的權力機關。
2.有法定原因——包括當前犯罪、收集犯罪證據、國家安全需要和
刑偵需要。
3.法律程序——包括著裝、身份證明、人數和筆錄等。
第四,批評和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獲得國家賠償權。
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1.批評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和錯誤的態度和態度。
文體有權提出克服和改正的建議。
2.建議權是指公民提出改進國家機關工作的建議和方案的權利。
利潤。
(二)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上訴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
請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包括訴訟申訴和非訴訟申請。
行動的劃分。
(1)訴訟起訴狀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事實。
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判決的法律效力不服,認為確有錯誤的,按。
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請復審。
因為。壹般是在上訴的主體、客體、期限、理由、適用等方面。
訴訟效力是有壹定限制的。
(2)非訴訟申訴是指公民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向其上級提出的申訴。
機關申請重新辦理的行為。這是上訴權的問題
壹般在形象、上訴期限、上訴理由、上訴效力等方面沒有特別限制。
系統。
2.檢舉權是指公民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害。
有權提出控告,並要求有關當局對違反法律和玩忽職守者進行制裁。
3.檢舉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機關進行檢舉的權利。
揭露和報道的權利。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作出處理。※
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同時,行使這壹權利的公民不得捏造或
歪曲事實的人誣告陷害。
(3)獲得賠償的權利
1.獲得賠償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行使職權時對公權的侵犯。
當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2.65438+1995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對公民有詳細規定。
獲得補償的範圍、程序、方法和計算標準等。,從類型來看,中國
家庭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
動詞 (verb的縮寫)公民的社會和經濟權利
(壹)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權獲得工作並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利潤。
2.公民享有平等的就業、選擇職業和勞動報酬的權利。國家應努力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
國家提倡勞動競賽、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
(2)休息權
1.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對勞動進行的調節。
運動員享有的休假或休息的權利。
2.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周末制、休假制等。
學位和探親假制度;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和設施。
(3)財產所有權
1.範圍-公民可以合法擁有的私有財產,包括合法收入、儲蓄和住房。
房屋和其他財產。
2.保護途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
有三種補償。
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也就是保護公民的財產繼承權。
(四)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
1.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達到壹定年齡和條件。
有老年退休的權利。
2.上述人員退休後享受壹定的工資及其他生活待遇。
⑸獲得物質援助的權利
1.前提條件:①年老;②疾病;③喪失勞動能力。
2.具體措施:
國家建立和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二)國家實行退休保障制度;
(三)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4)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和生活。
生活和教育。
不及物動詞公民的文化和教育權利
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學和道德方面的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
2.教育也是公民的義務,主要包括九年義務教育和崗前培訓。
培訓義務。
(2)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科研自由是指公民有權以各種方式從事各種科學研究。
同時也意味著公民在科學工作中有自由討論問題和發表意見的權利。
看,我對各種科學問題和學派都持自己的看法。
2.文化藝術活動自由意味著公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和興趣從事各種活動。
文學藝術活動有權根據自己的特點發展自己的文化藝術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