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加強管理,進壹步規範鄉鎮財務管理行為。各鄉鎮要嚴格按照預算法、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財政法律法規的要求,針對當前鄉鎮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壹步健全和完善各項制度,規範財務管理行為,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壹)加強收入管理,嚴格依法理財。切實加強對鄉鎮財政收入、上級轉移支付收入和上級支農惠農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各鎮村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取得收入,嚴禁巧立名目、超標準或自行設定項目收費。財政收入征收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和管理財政收入,既要及時,又要依法。堅決制止亂收費、亂攤派和亂罰款。
(2)加強預算管理,收緊預算約束。要進壹步增強依法理財、強化預算約束的意識,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科學合理編制鄉鎮政府和行政事業單位年度收支預算。收入預算應根據各鄉鎮和單位上壹年度的收入績效,本著積極、審慎的原則進行編制;支出預算要按照“量入為出、量入為出”和“保工資、保運行、保穩定、促發展”的原則合理安排,不能有硬缺口。同時,鄉鎮財政必須實行內外資金綜合預算管理,所有財政資金都要納入總體預算安排,綜合平衡。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使用。
(三)嚴格實行“零戶統壹管理”和“收支兩條線”管理。鄉鎮財政所要在全面清理鄉鎮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基礎上,撤銷各單位現有的銀行賬戶。鄉鎮收入全部納入財政專戶,由鄉鎮財政所統壹核算和管理。各單位支出實行報銷制管理。任何單位都不得設立自己的賬戶,更不用說設立了“小金庫”。
(四)加強支出管理,嚴格支出審批程序和手續。壹是按照統籌城鄉發展和完善公共財政體系的要求,遵循“先吃飯、後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鄉鎮財政支出順序。鄉鎮財政資金首先要保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發放、基層政權正常運轉和社會保障對象補助支出。確保農村義務教育必要的經費需求,確保貧困家庭學生上學,確保國家關於農村義務教育的政策法規落到實處。二是根據鄉鎮財政收支規模和實際情況,明確鄉鎮財政支出範圍和標準,分類制定公用經費定額,嚴格控制會議、娛樂、車輛、電話等費用。三是嚴格執行支出“壹支筆”審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預算、支出規範、審批按程序。四是進壹步規範財務報銷程序,限時結清費用。所有費用均要求有合法的原始憑證、合規的支出用途、具體經辦人、單位領導和審批人,不得代領導報賬或代審批人撥款。
(5)加強債權債務管理,逐步化解存量債務。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防止鄉鎮新增債務的“三個嚴禁”和“兩個制度”。即各地不得下達鄉鎮投資指標,鄉鎮政府不得為經濟活動擔保,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不得舉債建設,要建立健全新的債務責任追究制度和鄉鎮幹部離任債務審計制度。堅決制止新增鄉鎮債務,凡違規新增債務,包括違規擔保形成的新債務,實行“誰簽字、誰負責”,主要負責人必須問責。
(6)加強財產物資管理。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得隨意改變國有資產的性質和用途,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鄉鎮固定資產應納入鄉鎮會計核算,定期盤點,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嚴禁有賬外資產和公物私用。同時,要盤活現有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鄉鎮閑置資產由縣級財政部門統壹調配使用。
(七)進壹步加強鄉鎮會計基礎工作管理,提高會計工作規範化水平。區縣財政部門要進壹步加強對鄉鎮會計人員的管理,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鄉鎮財政部門必須按照《會計法》、《會計基本工作規範》和《總預算會計制度》辦理各種會計科目的核算。
(八)進壹步完善監督約束機制。各鄉鎮要定期公布鄉鎮財務管理制度、鄉鎮財務收支和單位財務收支情況;要成立由鄉鎮人大、紀檢監察、財政、工會等部門人員參加的民主財務監督小組,定期對鄉鎮財務狀況進行審查、分析和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實行鄉長離任審計制度,在審計結論作出前,不得辦理離任手續。對截留、挪用、貪汙的行為,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