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臨時工、季節工、學徒工、輪換工、經濟建設中的農民工,以及“工、農”中計算工齡。
1956 165438+10月12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計算工作年限的補充規定》規定,國家機關使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有的稱“職工”)是正式?使用後,它們是正式的?結合之前在本機構的工作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這裏要註意的是“正式被?使用以前機構的工作時間”,如果?使用前,在幾個單λ臨時崗位工作不能全部算作工作年限,只能轉正。使用前在本機構工作時間計入工作年限。
原省勞動局[79]號文件。《吉格老子》第122條規定“選擇臨時工作為固定工時,其在本企業作為臨時工的最後工作時間可以算作連續工齡”,也體現了同樣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廳《關於貫徹落實嚴玲同誌關於部分職工連續工作年限講話若幹具體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縣(區)以上原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為計劃內臨時工,直接從崗位應征入伍,轉業、復員後由政府直接安排為正式職工;被推薦或考上大專、技校,畢業後國家分配了正式工作;而且被直接招了,?對國家正式幹部、工人,現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的,其在縣(區)以上全民所有制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擔任計劃內臨時工的最後工作時間,可計算為工作年限。
這裏要註意的是,臨時工在校時間要扣除,臨時工工作時間在分配正式工作時要與畢業後的時間合並計算,其工作時間從工作年限開始計算。原勞動部工資局《關於季節工轉為正式工後連續工齡計算的問題》((63)勞字第185號)規定:
季節工變成正式工後,是按這個順序連續的嗎?季節工壹年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這裏要註意的是“實際”二字。這類人員的工作時間是以嚴玲同誌8月1,993的講話精神為基礎,也是從計算工作年限(工齡)的起始時間開始更改的。1958年6月,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下發了《關於勞動保險條例λ下學徒勞動保險待遇處理的意見》,規定學徒轉為正式職工後,其學習期間視同本企業計算工齡。
原國家計委勞動局《關於輪換工的計算工齡問題》〔73〕7號文規定,關於輪換工的計算工齡問題,應視同臨時工計算工齡,即輪換工返回家鄉,根據國家生產建設需要重新吸收為國家職工時,其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原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經濟建設農民工計算工齡等問題的批復》(勞險函[1983]15號)規定,根據生產需要,經濟建設農民工被用工表λ錄用或轉為國家職工後的工齡,可參照臨時工轉正、轉正。同規定的待遇,即:農民工在本單λ時的最後壹次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原國家勞動總局辦公廳關於“以工代農”計算工齡問題的批復(( 80)勞險函字第103號)。41]規定本表中最後壹位“打工農民”在招工和頂替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可與已錄用的工人相同。作為永久工人使用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服務。
(3)算長度,壹個私教,壹個長期代課老師。
1979、10、31教育部、財政部、糧食部、國家民委、國家勞動總局下發的《關於邊境縣(旗)、市、小學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計算工齡問題的批復》規定,用、頂替)公辦教師,從最後壹次經組織批準擔任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起,計算連續工齡。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學校連續任教的時間,通過正當程序轉移的,應當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教師是組織認可的?帶(或走,推薦)到各級師範學校學習畢業(畢業),繼續從事教育工作。原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
關於算長度,民辦教師,國家教委計劃財務局[87]96號文件給河北省教委的批復中規定,以任何方式招聘民辦(代課)教師。被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教師、幹部)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在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壹名經組織批準的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民辦(代課)教師經組織批準,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並畢業(或結業)後,被分配從事教育工作(含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對上述工作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公辦教師,經省、地(市)教育局批準調入其他部門的,其作為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仍應按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勞動局轉發的《教育部通知》的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只有嚴格按照規定履行轉行審批程序後,才能實施這壹規定。1993年,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教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嚴格控制中小學教師幹部的通知》(任[1993]34號),規定凡從中小學調入的教師幹部,須經地、市教委審批,由地、市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具有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的中小學教師和幹部,想轉行,須分別向當地、市教委繳納6000元、8000元、65438元+00000元,再按上述規定辦理。省人事廳工資福利處的意見吧?經當地市教育部門批準辦理轉行手續的,不能延續原民辦教師的工齡。
1993年8月,嚴玲同誌關於部分工作人員連續工作年限的講話規定,以前在鄉鎮享受國家補貼從事民辦教師工作的人員,正式參加工作未中斷,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連續計算;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入學前從事民辦教師工作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從事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工作年限,工作時間也由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改為。
(4)計算長度,鄉村醫生(赤腳醫生)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衛生部5號文件,鄉村醫生(赤腳醫生)的招聘、更換、替換。成為國家正式職工或畢業(或結業)後進入各級醫學院校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人員,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壹次被組織批準為鄉村醫生的工作時間(含赤腳醫生工作時間),可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λ連續擔任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的,凡經過正當手續轉崗的,均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落實上述規定,應註意以下三點:①它不包括個體行醫者、更不用說無證行醫者。據省衛生廳介紹,我省早在1959年就有了鄉村醫院(診所)。所以,我省鄉村醫生的工齡只追溯到1959年。②應謹慎對待文中的“正當程序轉移”。至少由鄉鎮主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也算是“正當程序移交”(3)根據衛生部[88]衛字22號文件關於計算長度的通知,1988 65438+10月1以後的鄉村醫生,必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鄉村醫生證書,方可認定為鄉村醫生。
1993年8月,嚴玲同誌關於部分工作人員連續工作年限的講話規定:原享受國家補貼在鄉鎮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工作的人員,正式參加工作未中斷,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工作年限可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連續計算;被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其在校前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工作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從事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工作年限。參加工作的時間也由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改為。
(5)計算工齡,指曾在鄉鎮及以上機關、事業單位享受國家補貼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
1993年8月,嚴玲同誌關於部分工作人員連續工作年限的講話和省人事廳《關於印發若幹具體問題解釋的通知》規定:原在鄉鎮及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從事國家補貼兼職工作的人員,正式參加工作不間斷,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從事兼職工作的時間可與正式工作後相同。被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推薦或錄取,畢業後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在入學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
工作時間可與畢業後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工作年限。他們的工作時間也從計算工作年限的開始時間開始改變。
原享受國家補貼的鄉鎮及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半全日制工人(以下簡稱半全日制工人)是指非國家正式工(含計劃內臨時工,不含計劃外臨時工,以及被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聘用在幹部或工人崗位上從事全日制工作的人員)。非全日制工人正式參加工作不間斷指:(1)在最後壹個非全日制崗位λ上被直接錄用,作為國家正式幹部或工人使用;(2)上壹個兼職崗位λ入伍後,被提拔到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3)在最後壹個兼職崗位λ上入伍,復員後被分配正式工作成為正式國家職工。他們的工作時間也從計算工作年限的開始時間開始改變。
(六)計算長度,“四清”和“鬥、批、改”小組成員,“四清”或“鬥、批、改”小組成員直接從“四清”或“鬥、批、改”工作崗位吸收。用作國家正式職工;或者被推薦,直接考上大專、技校,畢業後國家正式分配;或者直接應征入伍、轉業,復員後由政府直接安排為正式職工的,參加“四清”或“鬥、批、改”工作的時間,可與後期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工作年限。但會扣除在上述學校的時間;工作時間從計算工作年限的開始時間開始改變。(嚴玲發言)
(7)國家工作人員學習期間計算工齡。
1,國家正式職工,在1970之前進入高等、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畢業分配的,其計算工齡仍按1962勞西字〔62〕292號文件執行,即:“因工作需要,經行政調整派往各類學校學習。”如果本人申請經領導批準離崗,被各類學校錄取,且學校在學習期間發放獎學金,則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齡,學習前後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2.壹、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應按照國務院國發〔1973〕39號和81號文件以及教育部、財政部和國家勞動總局〔77〕420號、〔77〕365號、〔3〕1979年以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國家職工,其學習年限,按8月計算入學前和畢業後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並計算。”
什麽是“國家工作人員”在省教育局、勞動局8月1980日發的[80]158號和[80]25號文件中已有規定,即指幹部和固定工(包括學徒工、國營農民和工人),這不包括臨時工。
但對於1970至1978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習的農村地區知青,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學習年限可計為連續工齡。
1981原國家勞動總局[81]勞先字4號規定,1979後進入中專、技校的職工,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
4.關於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的計算長度問題。國家教委、勞動部、人事部《關於博士生和在職人員獲得碩士學位計算工齡問題的通知》[1990]第001號規定:1,國內博士生的工齡計算在其學習期間。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工齡仍按《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10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即被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取得博士學位後,在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內,在國內計算工齡。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後,出國前的工齡可以保留,並與回國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工作的人員,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在國內的工齡計算。計算長度的方法與公派留學生相同。(二)在職人員在國內獲得碩士學位,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λ研究生,取得碩士學位λ回國工作後,工齡也計算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需要註意的是,按照現行規定,非在職人員在被研究生院錄取時(如應屆大學畢業生),不能計算其學習期間的連續工齡。此規定將從1990執行到1。過去,與工齡相關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不具有追溯力。
5.國務院國發[1984]185號《自費出國留學暫行規定》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壹般可以停薪留職,要求辭職的可以給予同意。停薪留職者,自出境次月起停發工資。出國深造五年內回國工作的,可以連續計算工齡。五年後回國工作的,按照在國外工作時間和回國後工作時間計算工齡。這份文件還規定,自費出國深造並有兩年以上工作經歷的人員,在批準的出國年限內,按原賬單λ計發工資,工作經歷按自費出國留學辦法計算。
6.非全日制工人、民辦教師、鄉村醫生(含赤腳醫生,下同)在1970年至1978年期間被推薦或考入大學、中專、技校。是否算作他們在校期間的工作年限?因為兼職、民辦教師、鄉村醫生在上學前不是國家正式職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上學期間不能算作工作年限。
(八)受處分後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
1.關於犯罪人的計算長度問題。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1965年2月下發的《關於處理安置工作和精簡遺留問題的若幹政策界限》等壹系列文件規定,原開除、辭退、勞動教養或勞動教養人員,經甄別後發現有不當行為並予以平反的,安置工作結束後對其錯誤進行處分的期限,應算作工作年限。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80]78號文件規定,對開除公職人員的是非作了類似規定。
2.關於被開除或受刑事處罰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59〕740號函第壹條規定,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罰的,工作年限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情節輕微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受處分前的工作時間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但是,被開除黨籍或受刑事處罰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工作年限,應從他們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3.如何計算員工試用期後的工作年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總局1978年6月6日《關於被判處有期徒刑但仍保留原工作的被告人的工齡是否計算在緩刑考驗期內的批復》(〔78〕法辦字第11號、〔78〕勞薪字第20號),人犯普通刑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留在原工作秩序λ的,允許留在崗位上。試用期內,工齡可以計算。
4、工作人員受到勞動教養處罰(?有被開除公職的)或者監督勞動處罰的,算工齡。根據〔59〕法函字第740號第二條的規定,勞動教養和勞動監察期間壹般不計算工作年限。他們被處分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受到勞動教養處分、開除公職後重新參加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可參照本批復精神計算(第壹條)。
5.被開除留用察看的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根據原內務部〔62〕82號函規定的精神,工作人員被開除留用察看後正式分配工作的,評定工資等級,試用期內可以計算工作年限。
在計算長度方面,省裏正在研究起草新的文件,待新規定下發後按新規定執行。
(九)復員、轉業軍人的計算工齡。
原勞動部工資局[63]260號文件規定,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工作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軍齡,應當與加入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參加企業、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工作後,因工作調動或主動辭職時,其計算工齡方法與普通職工相同。不服從國家分配自行生活的,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原勞動部工資局〔63〕260號也規定,復員軍人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和在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後的壹段時間內不計算工齡。
國務院〔67〕老郭字第382號通知規定:“軍齡入伍前的工齡”是指入伍前的連續工齡。原被裁減人員從工作崗位送回家的退伍軍人和從家裏入伍的退伍軍人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並計算。對於原從集體所有制名單工作崗位λ入伍的退伍軍人,其入伍前的連續工齡也可合並計算。
解放軍總政治部226號文件[63]總政治部規定,因違法行為被開除軍籍的軍人,過去軍齡不計算在內。
國務院國發[1987]106號文件規定,義務兵服現役的年限,自兵役機關批準其入伍之日起至軍隊批準其退出現役之日止,累計滿10個月。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單λ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其單λ職工同等待遇。
原國家勞動總局〔77〕33號文件規定,退伍義務兵的軍齡,從縣(市)革命委員會征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準入伍之日起計算;退役時間,以批準退出現役之日為準,計算軍齡。我們認為,有些軍隊幹部復員轉業後要做壹段時間的思想動員工作,辦理退伍手續比較合適。士兵退伍時,待其教育成熟後,才批準其退出現役,填寫發證時間。那是什麽?間隔。因此,我們認為以批準退出現役之日為準,保留原計算軍齡的辦法為好。壹般軍隊幹部復員都是先經上級組織批準,再正式辦理退伍手續,到地方安置。在批準辦理退伍手續前,仍屬於軍隊幹部,享受軍隊待遇,其中壹部分繼續工作。因此,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截止,應以正式的辭職手續為依據。
民政部[1988]19號文件規定,退伍軍人“待分配時間”是指符合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征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擬分配時間原則上自註冊之日起不超過壹年。因組織原因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不符合工作條件的農村退伍軍人,退伍後到原地方參加農業生產,再由勞動部門安排就業或自謀職業計入正式編制的,軍齡也應與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企單λ,即本企業工齡)。從退休到參加工作期間從事農業生產的,工齡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