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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農田防護林建設,構築綠洲生態屏障,加快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農田防護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農田防護林,是指農業地區的綜合防護林,主要包括農田、果園的防護林和農田周圍的防風固沙主幹林。第三條農田防護林建設和管理堅持“統壹規劃、分級管理、依法采伐、及時更新、科學利用、長效機制”的原則。

鼓勵和支持農田防護林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農田防護林的綜合效益。第四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農田防護林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將農田防護林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簽訂責任書,納入領導幹部任期考核。第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農田防護林建設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財政、國土資源、交通、水利、農業、環保、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田防護林建設的相關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田防護林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農田防護林的違法行為。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田防護林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農田防護林建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統籌規劃、整體推進、分步實施;

(2)堅持小網格、窄林帶。堅持適地適樹、多樹種並舉、網帶結合;

(三)實施田間、道路和河渠的綜合設防;

(四)堅持政策引導,明確權利主體,誰建設、誰運營、誰受益;

(五)堅持生態優先、合理改造、依法采伐、適時更新、建設與保護並重。第八條農田防護林建設以縣(市)、自治州直屬國有農牧團場為單位制定規劃。

自治州農田防護林建設總體規劃由自治州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縣(市)農田防護林建設規劃根據自治州總體規劃編制,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自治州林業主管部門備案;自治州直屬國有農牧場農田防護林建設規劃以自治州總體規劃為依據,報自治州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當地縣(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農田防護林建設規劃應當包括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等內容。農田防護林建設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利和電力規劃相協調。

經批準的農田防護林建設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並報自治州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農田、果園,規劃確定的農田防護林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確認發放林權證。

開發國有土地,土地使用者應在土地開發三年內完成農田防護林建設任務。

集體土地上的農田、果園農田防護林,土地承包經營者應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田防護林建設合同,按期完成農田防護林的建設、更新和管理。

配套建設農村公路、渠系防護林,當地鄉(鎮)、村應當根據農田防護林建設規劃確定林地使用權或者承包經營權主體,並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第十條農田防護林使用的苗木應當就地培育、就近調劑,優先選用良種壯苗和抗逆性強的地方樹種。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農田防護林建設規劃,加強種苗生產,建立保障性苗圃。第十壹條農田防護林建設實行以下標準:

(壹)農田林網網格面積壹般控制在150畝至200畝,果園林網網格面積不超過100畝;

(二)集體土地上的林帶面積占耕地的比例不低於10%,國有土地上的林帶面積比例不低於12%;

(三)集體耕地的農田防護林網度應達到95%以上,國有耕地的農田防護林網度應達到100%;

(四)人工造林三年後,保存率應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郁閉度不應低於零點二;農田防護林帶完整,林帶環繞,林型整齊,林帶和破碎帶無樹木,有害生物程度在輕度以下。第十二條農田防護林建設實行年度檢查、竣工驗收和綜合評估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造林檢查驗收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年度檢查和保存調查,並將結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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