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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鳳凰的保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範圍:《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確定的鳳凰古城、黃寺橋古城、南長城(湘西邊墻,下同)以及其他應當保護的區域。第三條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和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保護規劃,全面負責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建設和管理。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鳳凰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鳳凰縣城市風景名勝區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執法局)在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第五條州人民政府和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維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吸納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和社會救助。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維護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籌集,專項用於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第六條壹切活躍在保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鳳凰歷史文化名城,遵守本條例,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保護鳳凰歷史文化名城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州人民政府和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鳳凰古城保護第七條鳳凰古城分為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區域控制區。具體分區根據保護規劃確定。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區域控制區設立明顯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損壞標誌。第八條在核心保護區內,除經批準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或擴建活動。

對核心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繕和更新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保留外殼,整修內部,保持原有歷史風貌。其建築風格、體量、色調必須保持明清時期的布局和風格,修舊如舊。建築高度必須控制在二層以下,壹層檐口高度不得超過三米,二層檐口高度不得超過五點六米,色調控制為黑、白、灰、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護區內古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應當按照保護維修規劃和要求進行建設。維修資金確有困難的,可以向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申請適當補助。

風格協調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應采用木結構或小青磚墻,青瓦坡屋頂,高度控制在二層以內,二層檐口不得超過六米。色彩、體量和建築風格應與核心保護區的風格相協調。

區域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必須與鳳凰古城風貌相協調,建築高度控制在三層以內,三層檐口高度不得超過8.5米。第九條核心保護區內的歷史街巷應當保持原有的景觀廊道和空間尺度,嚴禁拓寬或縮小。商業街巷的立面應保持歷史風貌。

嚴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及沿河空地、綠地等公共場地。臨街建築不得新開門窗,嚴禁使用防盜門、卷簾門、鋁合金門窗、水泥瓦等現代建築設施和材料。第十條鳳凰古城內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道路、水系等設施需要維修、修繕、改建或者新建的,由有關部門根據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要求和保護管理等級提出,經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審核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第十壹條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控制鳳凰古城的商業過度開發,對古城內的經營活動進行引導和監督,及時公布鼓勵或者限制經營的項目目錄,重點發展具有當地民族文化特色的無公害、無公害產業,合理安排古城內商品經營的市場布局。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第十二條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生態環境保護,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機制,密切監測環境容量和防控重點區域、流域的生態環境風險,針對水、光、氣、聲、渣、土等各種環境汙染因素制定具體的防治措施。

鳳凰古城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保護環境,節能減排,推廣應用低碳清潔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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