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以虛假的產權證明為擔保,超越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或者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壹種。
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害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又侵害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在現代社會,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資金需求的不斷增加,貸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通過發放貸款參與企業的流動資金周轉,而且支持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生產的發展。同時,它們也促進了商品的流通,促進了科學、技術、文化和衛生的發展。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騙貸違法犯罪活動也應運而生,並愈演愈烈。騙貸行為不僅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也必然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的貸款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騙貸行為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和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比普通詐騙對社會的危害更大。
客觀要素
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利用虛構的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故意隱瞞某些客觀存在的事實,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該條規定,行為人騙取貸款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種情況近年來屢有發生。僅上海壹地,壹年就發生了數十起投資詐騙案。犯罪分子通常偽造外國財團的巨額資金或“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以優惠條件存入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費用。此外,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收益良好的投資項目,騙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利用虛假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為了支持生產,鼓勵出口,增加有限資金的價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壹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其他短期產出率良好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出口供貨合同,用虛假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貸款數百萬元,並攜款潛逃。
使用虛假文件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騙取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需要的文件,如擔保函、存款證明等。比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出具虛假的存款證明,從另壹家銀行貸款數百萬元。
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抵押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裏的物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可以隨時贖回的汽車、貨幣、票據等動產擁有所有權的壹切文件。如罪犯張某利用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的房產證作抵押,騙取銀行貸款100余萬元。
以其他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騙取貸款;以假幣作抵押騙取貸款;先借款再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這壹規定的精神是,無論行為人用什麽方法騙取貸款,都應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