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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12345投訴小區沒有充電樁。

物業不讓裝充電樁,壹直是很多新能源車主頭疼的問題。通常大多數人只能選擇使用公共* * *充電,或者安裝在親戚朋友家裏。但重慶的範先生不服氣,直接將物業告上法庭。

故事是這樣的。2065438+2009年9月,範先生喜歡提自己的車。這本來是壹件幸福的事。範先生開車回家,在小區物業申請安裝充電樁。買車之前,他已經要求4S的商店賣掉它。他買的物業車位,國家有文件支持安裝充電樁。自己的車位裝個充電樁不是分分鐘的事嗎?

誰知範先生居住的江津區奧北學府壹號小區物業居然拒絕讓範先生在其車位安裝充電樁,理由是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物業服務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允許商家安裝充電樁。

聽到這個理由,範先生就像被潑了壹盆冷水。回到家,他肯定被家裏人罵了。為什麽不先打個招呼?現在買了電動車充不了電怎麽辦?

如果遇到其他欺負主人的,就算了。這個小區的物業華剛物業肯定不止壹次以這個理由拒絕安裝充電樁。至今其地下停車庫沒有充電樁。

結果範先生氣得壹個月後,也就是同年6月65438+10月65438+4月,將華剛物業告上法庭。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

範先生與中港物業公司簽訂的車位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是物業服務合同,服務內容的確定應以該協議為依據,並結合誠實信用原則。大力發展電動汽車,對於保障能源安全、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汙染具有重要意義。充電設施建設是電動汽車應用推廣的重要舉措。國家有關部委和重慶市有關部門出臺的相關部門規章和行政規章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建設方面予以配合並提供便利。

根據原被告與被告簽訂的《停車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第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範先生在自家車位申請安裝充電樁時,按照供電企業的要求,需要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出具證明。該“證明”包含在上述協議的第4條中,屬於中港物業公司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新能源汽車作為新生事物,誕生發展之初並不完美,但社會不應該因噎廢食,充電設施建設是國家的重要政策方向。對於華剛物業公司提出的安裝充電樁會破壞承重梁結構和外觀的其他說法,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不代表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松和放棄管理。港華物業公司仍能及時行使物業管理權,糾正和制止侵權等不當行為。

據此,法院於去年6月65438+10月65438+4月壹審判決物業公司於判決生效後立即向範先生出具同意在其車位安裝充電樁的證明。3月19,物業在範先生的充電樁安裝證明上加蓋了公章。

事實上,早在2016年,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等部門就發布了《關於加快推進住宅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其中規定:“在住宅區安裝充電基礎設施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業主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單位,積極配合和協助現場勘察和施工。”

但在實際落地過程中,物業公司往往因為認知誤區和害怕承擔風險而選擇回避新能源汽車。

所以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先通過熱線12345反饋信息,如果能得到合理的解決方案最好;相反,我們應該繼續向住建委反映這個問題。如果我們得不到合理的解決方案,我們將不得不走訴訟程序。

各地已出臺相關政策:

去年,山東省出臺相關政策,明確了物業在充電樁安裝中的責任和義務,並對新建小區做了規定。“要求新建居住區配建100%停車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2018 12,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重慶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措施(2018-2022)》,規定社會企業、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積極參與充電設施建設或提供便利。

2016鄭州市城鄉規劃局發布《關於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通知》。文件明確規定,新建居住建築100%的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不少於2%的停車位與居住項目同步建設,滿足同步使用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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