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條例的頒布有什麽意義?
答:根據《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提出的“規範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序”的要求,適應修改法律法規的需要,應急管理部經過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制定了《規定》,***10章146。《規定》明確了辦理行政案件的總要求、總則和三個基本程序,對調查取證、案件執行、終結和移送的基本要求作出了系統規定。《規定》的出臺,對於規範消防救援機構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保障消防救援機構正確履行辦理行政案件的職責,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問:條例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答:條例所稱行政案件,是指消防救援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案件。消防行政許可、消防監督檢查、消防產品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和火災事故調查的壹般程序,如管轄、回避、期間、送達、調查取證等,參照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問:條例的原則和總體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答:壹是明確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和依法、公平、公開、及時的基本原則。二是明確了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生產使用、責令停止執業、吊銷資格等處罰種類,以及附則。三是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明確了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委托執法、雙重執法等制度。四是明確管轄、回避、時效、期間、送達等壹般規定。
問:《條例》是如何規定調查取證的?
答:壹是明確消防救援機構在辦理行政案件立案調查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取證,並依法審查核實。二是專門設立“調查取證”壹章,明確證據種類、調查取證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三是明確在移送案件中,移送機關依據職權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案件證據。
問:《規定》中辦理行政案件的三個基本程序是什麽?
答:規定著眼於基層執法的實際需要,著眼於解決實際問題,註重實效性和針對性,按照簡化分流的原則,明確了三項基本程序。首先是簡易程序。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是快速辦理手續。對於不適用簡易程序,但事實清楚,當事人自願承認錯誤並承認處罰,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行政處罰案件,消防救援機構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查批準程序等方式快速處理。三是普通程序。本規定適用普通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承辦人經過調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主要證據齊全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法律審查後,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批準,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