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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背景、法律原則、適用範圍和作用!

壹、立法背景此舉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規範經營者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二、法律原則1,國家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原則。從法律地位來說,消費者和經營者是平等的民事活動主體。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在商品交易和服務過程中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消費者是分散的個體,經營者大多是有組織的經濟實體,有的甚至是經濟實力非常強的企業,而消費者經濟能力相對較弱,缺乏區分商品或服務的專業技術知識。再者,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主要是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需求,而經營者關註的是能否帶來經濟利益。兩者利益需求的差異,必然要求對消費者進行特殊保護。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同時,從消費者權益的立場出發,為經營者設定了明確的義務,也規定了國家機關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責任。同時規定了壹系列有利於消費者解決消費糾紛、救濟消費者權益的程序和措施,對消費給予特殊保護。2.國家保護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世界的責任。國家鼓勵和支持壹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3.充分、及時、有效保護的原則體現在四個方面:(1)每壹個消費者的權益都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規定的受其他法律的保護。(2)每個消費者都享有綜合消費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基本概括了消費者在社會生活不同領域、不同方面應當享有的權利。(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要求經營者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或者向消費者支付賠償金的責任,還要求經營者承擔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和因欺詐造成損害的雙倍賠償責任。(4)行政職能機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和部門等。發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及時查處。4.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消費者權利”中,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尊重權等。,在“經營者的義務”中,還規定了經營者誠實守信的壹些具體義務,在“法律責任”中,規定了經營者違反這壹原則的處罰。5.經營者承擔質量責任的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因質量缺陷受到損害,可以向有無直接合同關系的生產者、銷售者(包括批發商、零售商)要求賠償。賠償後,銷售者由生產者負責或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三。適用範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了本法的適用範圍。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這說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於消費者的日常消費。第三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法規。這說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於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第五十四條規定,農民購買和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這是壹個特殊的使用範圍,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適用於特殊情況下的生產和消費,但僅限於農民,僅適用於農民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和消費。另外,目前社會呼籲重新界定消費者的範圍,明確將購買者、購車者、患者、受教育者(義務教育以外)納入法律規定的消費者中,讓他們真正享受到《消法》的保護。第四,角色(如樓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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