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2、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三倍賠償消費者,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新消法規定,消費者欺詐的三倍賠償是最低賠償。從立法目的來看,法定懲罰性賠償只是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最低限度,而不是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最高限度;
4.經營者與消費者明確約定更多懲罰性賠償的,不違背立法初衷。
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包括:
1,銷售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商品;
2、采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商品銷量不足的;
3.銷售“次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
6.不以商品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7.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8.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講解;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和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件提供商品;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或“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
綜上所述,虛假銷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賠償標準是,經營者欺詐性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所受損失,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
(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對銷售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者依法應當保護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