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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76號文件(2019)為

關於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通知保監發[2006]98號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商業銀行股權(以下簡稱銀行股權),以進壹步拓寬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改善資產配置,提高投資管理效率,促進保險業與銀行業的戰略合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投資範圍和原則

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境內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未上市銀行的股權。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應當遵循審慎原則,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的要求嚴格選擇投資標的,審慎確定投資方式,合理安排投資額度,合理配置各類資金,確保投資符合公司戰略,支持主營業務發展,提高核心競爭力,切實維護股東和被保險人權益。

二、投資方式和資金來源

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分為壹般投資和重大投資。投資總額低於被投資銀行股權或實收資本5%的,為壹般投資,超過5%的為重大投資。

保險機構可以有效運用公司資本、負債期限超過65,438+00年的責任準備金以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金投資銀行股權,並根據不同資金性質確定投資股權的歸屬和收益分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受托投資銀行股權。

三。投資比例和會計基礎

保險機構投資銀行的股權必須符合以下比例:壹般投資和重大股權投資余額合計不得超過該機構上年末總資產的3%;壹般情況下,對單家銀行的股權投資余額不得超過該機構上年末總資產的1%。其他重大投資的余額,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公司資本用於重大投資的余額不得超過該機構上年末實收資本減去累計虧損後的40%。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使用實收資本投資銀行股權時,必須扣除投資於其他法人的資本,投資於銀行股權的資本不包括其他法人的保險資金。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長期責任準備金等保險資金不包括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萬能險產品和其他理財型保險產品的資金。保險機構以融資方式投資銀行股權,應當執行相關規定,並報中國保監會批準。

四。投資資格和基本要求

對於壹般投資,保險機構必須具備相對完善的公司治理、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快速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主營業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償付能力達到規定要求,保費收入持續增長,公司實現盈利,保險資產獨立管理,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保險機構進行重大投資,除滿足壹般投資要求外,還必須具備明確的公司發展戰略、主營業務規劃和相應的專業管理能力,能夠準確評估擬投資銀行的業績和風險。投資銀行股權在5%至10%之間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200億元,保險公司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1000億元;投資銀行股權在10%以上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300億元,保險公司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150億元。保險機構進行重大投資,壹般不超過兩家商業銀行。

動詞 (verb的縮寫)選擇條件和主要指標

保險機構進行壹般性投資時,被投資銀行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投資分紅規定,嚴格的貸款審查和五級分類管理制度,經營穩健,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業務增長較快,盈利能力較強,財務狀況良好,信息公開透明,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該行去年末資本充足率達到8%,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4%,壞賬撥備率不低於70%,撥備前資產利潤率達到65,438+0%,凈資產收益率達到65,438+02%,風險加權資產達到65,438+0.2%,不良貸款率不超過5%。保監會認可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近期評級為a。

保險機構進行重大投資時,除滿足壹般投資要求外,如果投資銀行的股權在5%-10%之間,則被投資銀行必須擁有豐富的客戶、網絡等經濟資源,良好的業務品牌,明確的經營計劃,高素質的管理團隊,能夠與保險機構形成互補,形成新的競爭優勢,並承諾保險機構在決策或監管機構中獲得席位;投資銀行股權大於65,438+00%的,擬投資銀行總資產不低於500億元,壞賬準備計提比例不低於50%,不良貸款率低於65,438+00%。還應當具有可行的不良資產處置和風險補償方案,並承諾保險機構在決策或監管機構中獲得1個以上席位。

六、備案程序和審批事項

保險機構進行壹般性投資,應當事先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備案材料包括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財務狀況、投資決策程序、資金托管機制、被投資銀行基本情況和投資協議(見附件)。

保險機構重大投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投資銀行股權在5%至10%之間的,申請材料除滿足壹般投資要求外,還應包括相關監管機構的審計意見和外部專業機構的評估報告。投資銀行股權超過65,438+00%的,應按規定提交前置審批材料(見附件)。預審材料包括擬投資銀行的基本情況和投資計劃,審批材料包括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戰略規劃、管理團隊、投資協議、相關監管部門的審核意見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投資銀行股權在5%-10%之間的,保監會將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形式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投資銀行股權65,438+00%以上的,應當將初審材料報送中國保監會進行初審,保險機構應當自取得初審意見函之日起65,438+02個月內完成相關事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期,延期期限不超過6個月。審批材料應當經中國保監會審核後,保險機構方可進行實質性投資。

七、退出機制及應急處理

保險機構轉讓銀行股權時,壹般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重大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投資銀行股權轉為流通股的,投資成本計入股票投資余額,按照《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執行。股票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比例的,壹般投資在規定期限內逐步調整並達到規定要求,重大投資由保監會另行規定。以上市或協議轉讓方式退出被投資銀行股權的,應確定期限和對象。通過商業銀行回購收回被投資銀行股權的,必須確定回購價格和期限。

保險機構在發現擬投資銀行實際控制權轉移或投資合夥人違法違規、嚴重違約等重大事件時,必須立即啟動應急機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控制投資管理風險,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並將決策意見和相關信息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八。風險管理、監督和檢查

保險機構必須充分論證投資銀行的股權,審慎決策,規範運作,充分了解被投資銀行的真實情況和經營狀況,認真審查其股東結構、資產質量、發展潛力、盈利能力、分紅水平和流動性安排,聘請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資質的外部專業機構進行盡職調查,綜合評估投資收益和主要風險,合理確定投資價格。要建立防火墻,嚴格安排交易,規避交割風險,確保被投資銀行股權無法律瑕疵、無壹切權利糾紛、無質押等權利限制。保險機構應當跟蹤分析被投資銀行的經營情況,科學確定業務發展指標,持續做好後續評估和管理。

保險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遺漏或者隱瞞重要信息或者進行利益輸送,違反有關規定和要求投資銀行股權的,中國保監會將采取質詢、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投資或者限期退出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保險機構投資境外銀行股權,應當遵循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相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將根據金融市場發展和保險機構投資能力,適時調整保險機構投資銀行股權的資格、投資範圍和比例。

特此通知

附件: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申請材料。

2006年9月21日發布的新聞稿

附件:

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申請材料

第壹,投資銀行的股權低於壹般投資備案材料的5%

(壹)保險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財務狀況、投資決策程序和資金托管機制等。

公司治理應說明資本結構、組織結構、董事職責、專業委員會職能、投資運營機制和管理團隊素質等。風險管理應提供經董事會審議的上壹年度風險管理報告和外部專業機構出具的內控管理建議書,風險管理報告應說明制度建設、基本要素、主要環節、實施情況、風險狀況和化解措施等。財務狀況應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報表附註和主要指標的計算情況,主要指標的計算應說明相關計算過程和結果的合規性和真實性;投資決策程序應當說明董事會決議、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過程、會議決議和表決情況等。;基金托管機構應當說明托管銀行的基本情況、有效的資產隔離機制和投資估值核算方法。

(二)擬投資銀行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業務資質、公司治理、股東結構、資產質量、管理能力、行業地位和主要指標等。管理能力包括發展潛力、盈利能力、分紅水平和流動性安排。主要指標應說明數據、數據來源及外部專業機構出具的意見。

(三)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應說明本行的業務優勢、歷史財務狀況和股權轉讓方的基本情況;保險機構的資金來源、投資規模、持有期限、預期收益和收入現金流計算;主要風險、承受能力和股權退出計劃;投資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4)投資協議應明確約定的交易方式、交易價格、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投資銀行股權5%至10%的重大投資申請材料。

(壹)保險機構的基本情況,除壹般投資備案材料第1項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投資銀行股權後公司的發展戰略和主要業務發展規劃。

(二)擬投資銀行的基本情況,除壹般投資備案材料第2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說明擬投資銀行的客戶類別、分布結構、網絡狀況和品牌優勢;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激勵約束機制;未來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三)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除壹般投資備案材料第3項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財務顧問報告、盡職調查報告、擬投資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管理評價意見,以及與投資相關的法律、財務和經營風險、擬投資方式、價格和交易安排等。

(四)投資協議應約定保險機構在被投資銀行的決策或監督機構中應獲得壹個以上席位。

(五)相關監管機構的審核意見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投資銀行股權大於10%的重大投資前置審批材料。

(壹)預審材料除重大投資申請材料中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在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說明投資銀行股權可能產生的影響,如對金融市場、保險市場和公共利益的影響,對保險機構經濟規模、經營效率、財務狀況、風險控制和管理能力的影響,對保險機構未來三年業務發展和盈利能力的影響等。

(二)除預審材料中規定的內容外,審批材料中還應說明保險機構的基本情況、保險機構與擬投資銀行的關系、最近三年的償付能力狀況、銀行股權的估值方法和定價依據;投資股權的報價範圍、時間進度、後續處置、補救措施、信息披露及相關利益保護。

擬投資銀行的基本情況還應說明擬投資銀行的資本結構、組織架構、董事職責、專業委員會職能、投資運作機制和管理團隊素質;預期貸款情況、最近三年貸款損失準備情況、不良資產期限結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計劃和風險補償機制。

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還應說明保險機構和銀行投資銀行股權後的業務方向、資源整合和綜合能力;未來三年發展規劃、保險機構派出人員和銀行管理層安排。投資協議還應約定投資銀行股權的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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