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消費者的識別
所謂消費者,是指以個人消費和使用為目的,購買各種產品和服務的個人或最終產品的個人用戶。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將“為日常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定義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根據這壹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主體地位由國家專門法律確認,其消費權益受到保護的個人。
第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
1993、65438+10月31、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94、65438+10月3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規定》進行了第壹次修改。2013 10 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決定》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2014,14年3月5日,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分為總則、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組織、爭議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現實意義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為有效解決消費者“投訴難”問題,及時、方便、快捷地受理消費者訴求,國家工商總局在原信息產業部的大力支持下,開通了全國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用電話12315。
3.中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托電話號碼12315,建立了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集受理、調查、監督為壹體,覆蓋全國城鄉的消費者投訴舉報服務網絡。專用號碼12315的開通,進壹步暢通了消費者申訴渠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
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壹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第十二條消費者有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批評和建議。